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三:被告人刘某保等7人诈骗案——依法惩处设局诈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保等七人受高薪招聘诱惑,赴某国加入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实行公司化运作,设立市场一部、市场二部、行政部等部门,通过考勤管理、业绩提成、话术培训等方式实施管理,以虚构事实等手段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主要手段为用微信等工具向“客户”推广赌博软件“700娱乐”,诱骗被害人逐渐加大赌资投入,在被害人大额充值下注后通过后台控制赌博结果,使“客户”输掉赌资。同时,该犯罪集团市场二部组员黄某伙同被告人舒某等人,先诱导被害人于某参与网络赌博,后以虚假身份与于某网恋,并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骗取于某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其中,2021年1月30日于某被诈骗人民币50万元,后经公安机关冻结,部分款项已于2022年6月1日返还。
【裁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刘某保等七名被告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述被告人伙同他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各被告人应对参与期间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故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搭建虚假平台操控结果诱导赌注,以小利引诱加大投入,时机成熟时设置提现障碍导致受骗者输掉赌资。诈骗犯罪集团通过部门分工、绩效考核、话术培训等方式强化控制,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诈骗目的。各被告人虽分属不同部门,在各自环节分工负责,但对诈骗活动均有主观认知,均应对参与期间集团全部诈骗数额负责。犯罪集团同时利用网络赌博诱骗和婚恋情感欺诈等方式实施犯罪,手段交织、针对性强,不仅侵害财产权益,还严重破坏社会信任基础。法院依法将不同诈骗方式涉及的数额统一计入集团犯罪总额,体现出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全面惩处。本案揭露了通过电信网络设局诈赌的犯罪陷阱,呼吁公众增强防范意识,认清诈骗手段多样性,警惕不法诱惑,维护财产安全。
案例四:谢某诈骗、偷越国(边)境案——依法惩处偷越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谢某等10人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边境并往返于中国与某国之间,先后以贷款、招嫖为由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间,谢某在他人安排下负责诈骗活动的实施及管理,包含诈骗培训与工作安排,协调并提供诈骗所需工具,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发放获利,提供衣食住行条件等,李某等9人具体实施诈骗行为。
【裁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于境外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境内居民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谢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典型案例。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以虚假招聘信息诱惑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不法分子为谋取不当利益,结伙偷越出境前往某国并多次往返两国边境之间,以投资、贷款等不同形式向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相关行为既侵害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人民财产利益,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法院结合不同犯罪人员在诈骗犯罪团伙中层级、行为作用等事实,对仅从事一般诈骗行为的业务员层级犯罪分子依法认定从犯,对受首要分子直接指挥的积极参与者不予认定从犯并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切莫贪图小利,参与境外诈骗必受惩处。
案例五:被告人刘某方诈骗案——依法惩处利用虚拟货币投资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刘某方伙同周某、樊某慧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利用境外聊天软件,冒充女性身份,通过固定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邀请对方购买虚拟货币并向指定平台投资等方式实施诈骗,并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诈骗所得。经查,该团伙诈骗金额共计9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
我裁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方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虚拟货币投资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类案件中,不法分子刻意将虚假诈骗平台架设在国外,使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切断钱款从境外向境内的转移路径,行为隐蔽性较强。不法分子在国内开设业务公司,招揽业务员从事话务、网聊等诈骗活动,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法院依据涉案公司工资业绩表、手机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被告人供述,准确认定诈骗数额,依法严惩此类诈骗犯罪,彰显对电信网络诈骗“零容忍”的态度。本案同时也提示社会公众,虚拟货币不是国家法定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我国境内流通使用,避免陷入虚拟货币的投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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