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高静律师
26-01-11 23:04 微博认证:律师

#闫学晶发文道歉# 据新闻报道,演员闫学晶曾在直播过程中提及,其子系以较低分数考入中戏新疆班。基于此言论,有网络博主特向有关单位进行实名举报,质疑闫学晶之子涉嫌违规入学。今日,中戏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声明,澄清闫学晶之子入学程序完全合规,并非网络传闻中的“新疆班”毕业生,且在其子入学年度,该校尚未开设所谓“新疆班”。

针对此事,有网友关心:在该事实业已查清、闫学晶之子不存在违规入学的情形下,此前公开发起举报的博主是否涉嫌侵害其子名誉权?

个人认为,该博主的行为系依法行使公民监督权,不构成对闫学晶之子名誉权的侵害。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第一,该博主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诋毁的主观恶意。 其行为完全依据闫学晶在公开直播中所作出的关于“其儿子低分考入中戏新疆班”的陈述,继而对该陈述所反映情况的合规性提出合理质疑,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机构发起举报。此举属于对既有公开信息进行求证与监督,并非主动虚构或散布虚假事实。

第二,该博主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与合理性。 闫学晶作为被质疑学生的母亲,理应比社会公众更为清楚其子的真实学业经历。公众基于对该直系亲属第一手陈述的合理信赖,据此发表看法、提出质疑乃至进行举报,符合社会常情与认知逻辑。

第三,该举报博主在公开质疑与举报过程中,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言辞,用语未超出法律边界。 其公开言论的核心始终围绕入学程序本身的合规性问题展开,旨在提请官方机构审查核实,言论方式未超越就事论事的必要限度。

第四,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已通过权威途径获得及时澄清与消除。 中戏在接获质疑后,迅速通过官方声明澄清了全部事实。主流媒体亦跟进进行了客观报道,有效还原了真相,阻断了不实信息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影响。

第五,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的监督负有必要且合理的容忍义务。 相关博主及网友所关注的“中戏招生合规性”问题,关涉社会公共利益与教育公平。闫学晶及其儿子均是演员,均属公众人物范畴。其儿子合规入学事宜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与讨论,并未超出合理的舆论监督范畴。#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