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队被秦岭遇难者家属起诉一审结束# 看到这则新闻,我心里挺不是滋味的。一群自发救人的好心人,怎么就站上了被告席呢?
从法律上讲,救援队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为了他人利益,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进行管理或服务。根据《民法典》,只要没有重大过失,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反而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救援本身就有风险,不能因为结果不如意,就让善意付出代价。
那些违规穿越的“驴友”,让公共资源和社会力量为他们的任性冒险买单,这本身就不公平。如果这次救援队败诉,今后谁还愿意挺身而出?法律不仅要惩恶,更要为善行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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