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关于入赘的讨论,我想起来之前评论时候遇到了一些数字ID,酷爱引用恩格斯的那套婚恋观念,颇有莫名的喜感#婚姻制度就是纯粹的两性相悦#。
我的建议就是远离,远离。
引用他的人,绝对不是因为他说的准确(事实上不准确),而是因为符合了她的本心。
我给她们一个建议,可以直接引用下面这个。
1931年苏区的离婚法,有以下规定。
(1)仅保障女性的离婚权,男性不同意的一律打成大男子主义。
(2)土地和土地的产出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归女子独有。
(3)离婚时的债务完全由男子偿还。
(4)在女子再婚之前,女子的生活保障由前夫负责。
……
有人说,为什么要翻旧账,这些东西不是三年之后都有所调整吗?
我说,有所调整等于完全没有吗?有没有一些观念时至今日仍然在实施呢?而且既然认为已经调整就是等于纠错的话,直到90年后的今天,发一篇去年的文章,看一看当下的学术界究竟是怎么写的。
这叫制度逻辑和中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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