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争锋律师
26-01-10 23:23 微博认证:房产博主

(二)审查备案机关是否依法履职

1.审查建设单位申办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第5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备案机关备案。建设单位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备案的,备案机关应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这就要求备案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备案的时间进行严格审核,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2.申办备案的手续、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齐备按照《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四是法律规定应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五是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七是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备案机关应依法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上述材料,应围绕形式是否规范、填写内容有无遗漏和明显差错、各项文件之间的填写是否有矛盾、作出的时间是否合理、结果是否明确、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签字盖章是否真实齐全等履行较为严格的审查义务。对内容的真实性应以备案机关的判断、识别能力为限,只要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

3.是否尽到了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谓合理审慎,是指在备案机关的职能和能力范围内,根据其工作经验,对有关材料进行谨慎审查,最大程度地保证备案行为的合法性。比如,对文件中负责人签名的真伪,备案机关应履行比照和初步识别的义务,对各份文件中同一个人的签名进行比对,若存在明显的差异,应作进一步的核实。如果未作核实就予以备案,那么可以认定备案机关的审核未达到审慎合理的注意程度。再比如,当备案机关对填写内容不清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疑问时,应及时与质量监督机构、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建设、勘察、施工等单位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进行了解,以保证审查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如果没有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即予以备案,此时亦可认定备案机关未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4.对申办备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屋登记的条件、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备案机关是否依法作出了处理。比如,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如果备案机关在上述情况下予以备案,就属于未尽审核职责。又如,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办理备案手续,如果备案机关不办理的,应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对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司法裁判类型

(1)备案行为合法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备案行为违法时,应视具体情况适用撤销或确认违法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规定,对于违法的备案行为,按照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判决确认违法或撤销。

(3)履行判决的适用。建设单位提出申办备案后,如果备案机关置之不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理决定或答复意见的,法院可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如果备案机关以建设单位申办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不予备案,法院不应适用履行判决,而应当针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实体性审查。这是因为,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后,应当履行的是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法定职责,而非不予审查直接予以备案。如果备案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建设单位不符合备案条件而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证明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至于该不予备案行为是否合法,则是履行职责是否正确的问题。结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系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涉及建设单位、业主、第三方等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可诉性,通过明确其法律性质、规范备案程序、加强司法监督,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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