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师地论卷第三十五》弥勒菩萨说
唐三藏沙门玄奘奉诏译(录出)
云何名持?
谓诸菩萨、自乘种性最初发心,及以一切菩提分法,是名为持。
何以故?
以诸菩萨、自乘种性、为依止故,为建立故;有所堪任,有大势力,能证无上正等菩萨。是故说彼自乘种性为诸菩萨堪任性持。待续
注:(参考资料)《瑜伽论记》:自下第二依门广辨。文有三别。初解第一持义。于中广开为十八品。是初瑜伽。次解相分增上意乐及住四法即为四品。是其第二随法瑜伽。次解生摄地行建立则为五品。是其第三究竟瑜伽。此三瑜伽即是初持次持及毕竟持。第四瑜伽更无别法。
问此持中何故初得持名。
于此持中明三持故。一者种姓。二者堪任。三者菩提分法。三义名持。广释如此。故得持名。
然此三持略以三门分别。
一辨体。谓初种姓持二种姓为体。发心持以大愿为体。愿是希求。则取胜解欲信及思并有希求。而摄论云后四波罗蜜是后智者。约智引导总判是智。岂无别体。如说前六度是无分别智摄。岂可无别施戒等体。菩提分别法持以六度三十七菩提分法为体。
二辨名。得有通有别。通名云三持者。三是数名持是义名。持有三义。如上释。
别名者。二种姓为种姓。乃至以菩提分法为第三持。是故皆以当体得名。或可皆从义用得名。三明位地差别(测云)有二义。一克实为论。十信已前唯有种姓。十信已去乃至金刚皆具三种持。
二寄位论三。西国三说不同。一解十信已前名为种姓持。十信为发心持。十解以去为菩提分法持。
第二云从无始来乃至十信为种姓持。所以尔者。性习二种为种姓持故。十解已上乃至回向为发心持。初地以上乃至金刚为菩提分法持。
第三云分三劫即为三持。谓十信已上初僧祇为初持。初地已上乃至七地为第二持。八地以上第三僧祇为第三持。
基云。西方有二。一说。种姓持如护月菩萨取无始法尔种即十信前。发心持即十信已去所有发心。菩提分法持即十住已去所行之法。护法菩萨义势同之。
胜军论师义中少别。别别者何。谓种姓持即无始来有所知障性可断边义说为种姓。即义可断处有无漏种也。发心持取十信时有漏闻思慧等。菩提分法义同于前。
又有别异说。种姓持即法尔种谓十信前。二发心持即十信已去。三菩提分法持即十解已去。
又说。种姓持谓十信心。二发菩提心持谓十解位。菩提分法持谓十行位。虽有此释。未有逗留。典诘不冯。如何依据。
又种姓持谓法尔种姓。发心持十信前十力万劫初发心亦得。取初地真发菩提心亦得。此中若总科判初瑜伽。
又初十七品正解菩萨地相。末后一品举受持功德劝人修学。不尔。直判初瑜伽中有其三持。解此三持。文则有二。初略辨三持。
文则有二。初略辨三持。第二云何种姓已下广辨。前中云何名持等者。此略问答出三持体。谓诸菩萨自乘种姓者。是种姓持。为简二乘故云菩萨。菩萨之人亦有成就二乘种子。唯取大乘种子为种姓持故云自乘。最初发心者即是第二发心持。然虽知发心通于终始。今据胜说故云最初。言及以一切菩提分法者。即是第三行方便持。何以故下辨其持义。以诸菩萨自乘种姓为所依故为建立故有所堪能有大势等者(景云)明二种姓为依止等能得菩提。由为依止故能建立。由建立故有所堪能。由堪能故有大势力。具如是等故得菩提。亦可有所堪任释前依止。有大势力释前建立。(基云)今解此文且为二说。一者依止种姓故有堪任势力得成就菩提。即以种姓有堪任势力能建立大菩提。二者以自乘种姓为依止故有所堪任成正等觉。自乘种姓为能建立故有大势力证大菩提。
问曰。种姓等三。一种为持。何故种姓即悬持佛果。发心即持行方便。行方便持佛果耶。
解云。此是影略。欲以种种文庄严于义则易解。如彼种姓悬持佛果。当知发心亦持佛果。发心既持次后行之方便。当知种姓亦持次后发心持也。行方便持持于佛果。义势邻接。不劳分别。
问曰。一种影略。何故不言发心持于佛果。种姓持发心耶。
解云。定有难者。不须解释。必须通者亦有道理。以种姓故。无满是种子即是正因。故望佛果。发心初起经一僧祇是其有漏。入地已去设是无漏。以非种子故不望佛果。近望加行有相生义以辨持也。
(泰云)初性种为菩提心之所依止其习种姓建立菩提心。性种性为所依止故有堪任。以习种姓为建立故有大势力。故种姓持持菩提心远证菩提。菩提之心能得菩提故有堪任性。二种种姓能为菩提堪任性。故从果为名名堪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