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一法条#【#学校幼儿园禁止吸烟管理者未制止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http://t.cn/A6kfGvCw

汉阴检察
26-01-08 09:12 微博认证: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