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举报[超话]# 近日,一则实名举报内容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湖南省汨罗市公安局职工张浩的一系列违规违法问题,从非警务人员参与刑案办理、违规录干,到无执法资格任职派出所所长,再到刑讯逼供等,每一项都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对司法公正和公安机关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1、2000年,退伍士兵张浩凭借不正当关系进入汨罗市公安局一直在刑侦大队工作,他仅有初中学历,身份为职工,却多年以干警身份参与办理刑事案件,这不仅违反了基本的人员资质要求,更导致了多名嫌疑人遭遇刑讯逼供的恶劣事件。张浩为了规避非警务人员办理刑案的问题,参与讯问时不在讯问笔录上留自己的名字,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自《公务员法》颁布截止2001年后,公安机关招录干部有明确的规定,除部队军转干部、大专院校毕业生派遣外,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统一考试择优公开录取。然而,张浩却在政策明确后,没有通过正规途径而是通过学历文凭造假、档案造假的手段被录用为公安机关干部。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法》关于录用程序合法性的规定,也违背了国家政策时效和法律要求,严重破坏了公务员招录的公平性。人事档案本应是记录个人真实信息和经历的重要文件,却被张浩肆意篡改,而其文凭是否有对应学籍档案、录干时间是否在政策范围内、年龄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本应清晰可查,却在当时被轻易忽视,这背后是否存在权力的庇护和利益的输送,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3、2011年,汨罗市公安局新成立三江派出所,而既未录警、无公务员身份、未授警衔,也未取得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的张浩,从刑侦大队一职工竟然直接被任命为三江派出所所长(主持工作)。这一任命直接触碰了《人民警察法》第27、28条规定的法律红线,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国家干部任用的组织原则。时任汨罗市公安局局长伏学文、政委彭红卫依据何种法理和政策做出这样的任命,令人质疑。且当时全局干警对此意见颇大,可根本不具备人民警察资格的张浩却担任了几年派出所所长,这绝非管理漏洞所能解释,更像是赤裸裸的腐败行为。
4、2014年7月17日,不具备人民警察执法资格(未录警、未授警衔、未取得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证)的张浩主动参与办理傅艳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刑案,并担任负责人。为获取傅艳口供,他采取了一系列违法的手段。先以提外指认现场为由将傅艳从看守所带出的强制措施,将傅艳押至汨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刑侦大队办公室进行讯问。在未得到想要的口供后,更是对傅艳进行了长达十多个小时的刑讯逼供,手段极其残忍。同时,他还以给傅艳办理取保候审欺骗傅艳表哥陈学礼到刑侦大队办公室诱供,在达到目的后才带傅艳到汨罗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做讯问笔录。次日上午,又将傅艳从执法办案区带至刑侦大队,让傅艳见到小孩后才带去指认现场。傅艳被押回看守所后,向看守所管教干部及检察机关举报了提外指认现场被张浩等人刑讯逼供的事实,且汨罗市检察院的调查证据充分证实了此事。
5、这些违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无警籍的张浩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却参与刑事案件办理并刑讯逼供,使得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其违规任职担任公安机关领导职务更是扰乱了公安机关干部任用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重要力量,其干部任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其的信任和支持。而张浩的违规任职,让公众看到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可能,这无疑会降低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心,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6、举报信中称举报人曾在汨罗市公安局工作二十余年的公安干警,对以上事实了如指掌,并以人格担保举报内容真实可靠,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可见其举报决心和对这些违规违法行为的深恶痛绝。自2025年6月以来,举报人多次向组织部、纪委监察委举报,至今未得到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举报人郑重再次实名举报,并向全社会公开此事,希望组织部门、纪委监察委领导能对张浩人事档案造假录干、违规任所长、刑讯逼供等事实展开深入调查。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次举报,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彻查此事,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让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恢复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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