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费县人民法院
去年十一月,某总以新时代股东大会之名,诱我与母亲前往开会,实际议题却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剥夺我继承母亲股权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发生自然人股东死亡,为维护公司的人合性,避免自然人所持股权因为继承而分散,股权不得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应在上述价格范围内与该自然人的合法继承人协商,以合理价格收购或受让该自然人所持有的股权。该自然人的合法继承人拒绝协商,或于该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90日内协商不成的,公司有权于上述价格范围内自行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购价格,自行或由其他股东收购该股权,收购款项由公司交付给该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该股东的继承人拒绝受领的,由公司暂为无息保管。公司确定上述合理的收购价格应由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进行。“)
当时在场的其他高管全程目睹了我正面硬刚的一幕
从起诉到出决议无效判决,一年而已。我心甚慰
也感谢文康临沂,高效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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