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超话]# 今天中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民事管辖的批复》
一共五点建议,结合涉税法律和 CPA 经济法的考试,以下三点,大家作为常识看一看:
1️⃣ 协议管辖不限于法定的五个地方,但必须与争议有联系
协议管辖目前有五个地方可以备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批复表示:选择以上“五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为管辖连接点的,有个前提:该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
2️⃣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就是法律给你规定好了。这个是我们考试当中那个重点:[鲜花]哪三个是专属管辖必须掌握。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遗产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协议管辖不能够违反以上的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为他们是法律规定规定的就强制性,这也是考试当中经常考的一个选项。
3️⃣ “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或裁或诉”条款【并非全部】无效。-- 这个刚好对应一个法理:条款部分无效,未必会导致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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