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46家企业被处罚
绥中县46户企业:
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为查清案件事实,经报主管局长批准,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绥中县46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登记时留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始终联系不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在我局登记注册。
2.市场主体综合查询年报信息,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
3.现场笔录若干及辖区分局核查情况说明,证明未发现有该企业或无人办公,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1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绥市监罚告〔2025〕1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之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次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清算组织到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你单位未在营业执照登记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我局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执法文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现通过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附件:http://t.cn/AX4hDbn7
发布于 辽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