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疫苗真的那麼安全, 為什麼疫苗製造商需要國會給予特殊的「法律豁免權」(liability immunity), 讓他們永遠不用為疫苗造成的傷害或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國會把打行銷電話到別人手機這種小事罰500美元, 視為嚴重罪行; 但如果疫苗導致孩子死亡或嚴重傷害, 受害者卻完全無法起訴製造商. 這種豁免權根本不合理. 真正安全的產品不需要這種「保護傘」來免除責任. 這種豁免權是永久的, 即使疫苗已經上市5年、10年、15年後仍然存在. 如果疫苗經過長時間證明安全, 為什麼不取消豁免? 除非它們其實並不完全安全, 才需要永遠保護製造商.
只有傻瓜才看不出來, 一個產品如果需要對其造成的傷害享有完全豁免權, 就表示這個產品很可能會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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