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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江苏常州中院院长来确认:这份驳回回避决定书真是您签发的吗?-【一个法律文书的四个严重问题】#
尊敬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您好!
我是王小冬,因常州中院王伟庆、孙海平、刘颖三位法官在审理我诉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等行政复议诉讼一案(案号:(2025)苏04行终433号)过程中,未依法对我提交的多项关键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基于此,我于2025年12月10日依法向常州中院院长申请三位法官回避。(图1)
然而,我收到的(2025)苏04行终433号《决定书》,却让我产生了严重质疑:恳请您正面回应?
一、 没有署名的决定书,是您的真实意思吗?
这份驳回我回避申请的决定书,通篇仅使用"本院院长认为"的表述,落款署名处却为空白。(图2)
请问院长: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必须由负责人署名,这是法定基本规范要求,这份没有您个人签名的决定书,真的是您本人签发、审阅并同意的吗?如果连最基本的署名程序都可以省略,这份文书的法律效力还能被确立吗?
二、关键事实都能遗漏,您真的审核过我的材料吗?
我在《回避申请书》中明确列出了五项具体的证据调取与程序申请事项。(图3)但在决定书的"本院院长认为"部分,却称我的申请只有四项(图4)。被遗漏的最核心两项申请是:依法责令被上诉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交并公开:2025年1月6日11:00至2025年1月7日11:00期间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录像视频资料.、依法批准上诉人调取并复制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笔录第25页关于"不予批准上述两项诉请的'详见书面(略)的书面材料(新北区公安局不予公开的本人申请第一项的书面理由材料)”这两项核心申请。(图5)
请问院长:
审查当事人的申请,难道不应该基于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吗?连申请人提交的请求数量和实质内容都能出现重大遗漏,这种审查是否尽到了审慎义务?在事实认定都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驳回决定的基础何在?
三、法官违法被说成"并无不当",这是您的真实判断?
本案审判长王伟庆代表合议庭:对我依法提出的多项关键申请(调取证据、传唤证人、查阅复制卷宗等)不作书面决定,仅以口头方式"一揽子"驳回,并告知"理由只在判决书中体现"明确表示"不组织听证或庭审"(图6)
请问院长:
您真的认为这属于"并无不当"吗?
1.程序性权利被实质剥夺:不作出书面决定,导致我无法依法申请复议;不说明具体理由,使我无从进行有效辩驳。这是"并无不当"还是程序违法?
2.未审先定,程序闭合:明确表示不开庭、不听证,这是否意味着在未进行充分法庭调查的情况下,已经对案件审理方式作出了预断?
3.以判代审,程序倒置:让当事人在判决书出具后才能了解驳回理由,这不是将本应在审理阶段解决的问题推向了判后环节吗?这难道不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人民合法诉权践踏吗?
四、核心问题:这种状态真的不影响公正审判吗?
合议庭在诉讼核心环节表现出的系统性、整体性的程序问题,在您的决定书中被简单评价为"并无不当,合议庭不会公正审理该案的理由不成立"。(图7)
请问院长:
当审判人员集体性漠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时,我还能相信他们会在实体审理中保持公正吗?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如果程序本身都存在问题,实体结果的公正性如何让人信服?您真的认为,在这种状态下,合议庭还能确保我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吗?
这已不仅仅是关于个别法官回避的争议,而是对司法程序底线和司法公信力的严肃叩问。
如果连司法文书的署名规范都可以被忽略、当事人的申请内容都可以被遗漏、明显的程序问题都可以被评价为"并无不当",那么:
司法公正的底线在哪里?程序正义的保障在哪里?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又在哪里?
王小冬对常州中院院长驳回回避申请不服,已依法提起复议!(图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