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祎丝芭 硬刚##鞠婧祎丝芭 20年合约#
既然双方都选择在微博公开发布声明,想要大众评评理,那么任何围观群众都有权对此事发表合理评价并提出合理疑问:
1、丝芭公司实控人是否曾在2024年6月6日约见艺人并与其讨论续约内容?如补充协议为真,为何还要讨论续约?
2、在双方就补充协议的存在与否及真伪产生争议之前,丝芭公司是否有任何与艺人讨论补充协议的签订/内容的沟通记录?
3、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丝芭公司主张存在补充协议,在丝芭公司实控人提出希望续约的相悖言论且经纪公司假冒艺人签名在行业内屡见不鲜(同时艺人方声明也提到丝芭公司假冒签名)的前提下,丝芭公司应举证补充协议为真,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丝芭公司昨日声明中附的2张鉴定结论是否为自行委托的鉴定?为何不敢公布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自行委托与司法委托效力孰高?在声明中篡改司法鉴定结论误导大众、恶意抹黑的到底是谁?
5、艺人与丝芭公司之间是否因经纪合同纠纷存在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案件且丝芭公司为被告?艺人方律师已说明撤诉是因第一次诉讼中发现丝芭公司新的重大违约行为,而此时第一次诉讼已进行逾一年,丝芭公司既然有代理律师,应该很清楚诉讼请求变更、审限受法律及法院限制,反复强调第一次诉讼撤诉意义何在?
6、根据丝芭公司律师声明,专属艺人合约中既有合同期限至艺人30周岁的约定,又有影视约20年的约定,同一合同中约定存在冲突时,应以哪一条款为准,是否应等待法院判决?“30岁到期终止”是否为合同内容之一?
7、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有合同解除权,即便假设20年影视约为真,守约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本案最终判决合同解除,丝芭公司及其律师是否又操纵了一场针对艺人的网暴?
8、根据艺人方律师声明,被告及第三人为丝芭公司及其两关联公司,同时律师陈述发现“双重合同”侵占艺人收入,丝芭公司是否利用其关联公司谎报、瞒报、随意侵占艺人收入?
9、根据公开裁判文书,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曾多次代理艺人的相关诉讼,又在艺人与丝芭公司的诉讼中代理丝芭公司,是否存在时间重叠从而涉及律师执业利益冲突?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