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
25-12-15 15:35 微博认证: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

各位网友,大家好!2025年第12期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与您如约相见了。本期活动,我们从微博“#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话题的热烈讨论中、微信“中国消费者协会”公众号的留言里,以及近期消费领域的热点事件中,甄选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旨在为消费者朋友们提供详尽的解答与疑惑的梳理。

同时,我们也将借此机会,引导大家树立科学消费的理念,掌握理性维权的方法。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您:本次答疑活动仅为专业的律师咨询服务,若您有其他具体的维权需求或诉求,建议您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查询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投诉电话进行进一步的投诉咨询;或者,您也可以直接拨打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次答疑活动我们邀请了2位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分别是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魏晓东、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陈媛媛。

问题:消费者在购物平台购买大件家具,商家使用了与知名品牌名称极为类似的商标名称,仅有笔画之差,导致消费者购买错了产品,又因是大件商品难以退货退款,请问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魏律师: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种导致消费者混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属于仿冒行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位消费者咨询涉及的经营者的仿冒行为,导致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购买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退货退款,如果协商不成,收集有关证据,向经营者所在地消协组织投诉,向经营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

如果是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前询问的将所仿冒商品故意表述就是被仿冒的商品,这就不是“混淆”,而是“假冒”,属于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涉嫌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够冷静耐心,依法理性维权。 http://t.cn/AXUcD8HY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