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网友挖出了疑似指向某大学人权和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的一些事。这种接受境外可疑组织经费的行为是否属于间谍行为,关键看是否伴随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及主观认知,具体可分两种情形判断 :
1. 若主观明知且配合危害活动则属于间谍行为:如果明知对方是国外情报机构,仍以学术交流等名义接受其经费资助,还按照对方要求开展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依据《反间谍法》,该行为完全符合间谍行为的认定标准。比如某科研人员明知合作方是境外情报机构,收其资助后泄露涉密科研数据,就属于这类间谍行为。
2. 若不知情或未参与危害活动则不直接认定:要是事先对资助方的情报机构身份毫不知情,且接受资助后仅开展正常合规的学术交流、办学相关活动,未触及任何国家秘密与国家安全利益,那单纯收钱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间谍行为。
现实中,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常以学术交流等名义打掩护实施渗透,这种“温水煮青蛙”的颜革方式,必须坚决抵制!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