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来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由盐城市中院环资庭组织的二审听证会,作为与原耦耕镇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的原告,我们在《在听证会上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重点阐述三项观点:一是一审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履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职责;二是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遗漏关键证据,且对未采信的证据未作出任何解释说明;三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关于行政协议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引用《民法典》驳回原告诉求,涉嫌法律适用错误,对于这起行政诉讼,虽然我们手中了掌握了大量关于2010拆迁的违法证据,但这毕竟属于在那特定时期所产生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我们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事件的本身,而是通过借助司法的参与,推动行政部门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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