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报这几天提到的“吸毒者是受害者”之类的一系列案例,不配上案例是看不懂的。大家可以先在脑子里面想一个问题,吸毒者在吸毒后犯罪,应该是“加重情节”还是“减轻情节”?
我们看上个月同期公布的一个吸毒者缓刑期残杀女友被免死的案例。一审死刑,理由是:
“一审法院认为,邱某某仅因袁某某不愿再与其继续交往,遂产生杀人想法;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持刀肆意砍杀,主观恶性深、作案手段残忍,应当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这是一个正常情况下,死的不能再死的一个案子。
案犯上诉,给的理由是:“邱某某不服上诉,他辩称其杀人系吸食电子烟后产生幻觉所致,而非分手引发。”
他辩护的一个从轻理由就是说他主观恶性想要杀人,是吸毒后失控了。想免死。最后二审法官给他免死,引用的理由还是经典的“婚恋纠纷”,“慎用死刑”。
很多网友开始时没回过味来,还在那边顺着节奏想是男女矛盾。现实中法官这种案子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就是死刑和死缓之间。认定是死刑,判刑理由就写加重情节;认定是死缓,就用“慎用”死刑的条款。
而里面真正核心的争议,是吸毒后杀人,吸毒失控是加重还是减轻情节?
法律交流上,我国专家去的比较多的是欧洲比如德国法国瑞典之类的国家。大家随手一搜就能搜到很多吸毒者在吸毒后犯案被轻判的案例。多数引用的,是吸毒导致精神障碍,属于部分免责的条款。把这些犯罪者当做毒品的“受害者”,属于因为毒品而导致行为失控。
而我国传统上,吸毒应该是一个“加重情节”。有个专属名词叫“原因行为自由”。
这里面最典型的就是酒后犯罪。人是主动醉酒,你是成年人,应该能够自控,主动喝醉酒后犯罪当然不可能免责。根据这样的理论,主动吸毒后犯罪,自然而然也应该是司法实践上的一个加重情节。
思路不同,方向就完全不一样。配上具体的案例去看,你才能知道这到底在讨论点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