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点文字
25-12-09 17:30 微博认证:读物博主

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有两层逻辑,一层逻辑是构建政府,另一层逻辑是彰显个人权利。洛克的真正企图是通过构建一个具有人民授权的合法而有限的政府,以此强化个人权利的重要价值,即它们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所以,洛克的《政府论》又可以视之为权利论或自由论,right(权利)在洛克的语境中实质上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即自然权利论的自由。但是,经由光荣革命所建立的政权需要一种理论上的证成,致使洛克笔触的落脚点就落到了政府论上,他要为这个新生的政府提供理论上的辩护,然而,由于洛克的主旨在人民的自然权利上,所以他的政府论就难免具有激进主义的色彩。由此,我们也可以明确地指出,洛克并不是所谓的御用文人,他对于光荣革命的政府论证成,不是为了捍卫这个特定的英国政府,而是对现代政府提出自己的警示,即政府的建立要基于人民的同意,其正当性的根源在于公民的自然权利之保障,这才是当时欧洲思想界泛起的“国家理由”之前提。人民有服从政府的义务,但这个政府必须是得到人民授权同意的政府,是能够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的政府,一旦人民的上述权利受到政府的严重侵害,忍无可忍时,人民就有反抗的权利。如此看来,与其说洛克是为革命之后的英国政府辩护,还不如说洛克是在借辩护之口来宣扬他的自然权利论和现代自由论。究竟是谁在利用谁,还真说不清楚。

穆勒这本名为《论自由》的19世纪之新版“政府论”,从表面上看与洛克恰恰是相反的,《论自由》的大部分篇幅讨论的都是个人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个性自由的重要性,而洛克《政府论》的大部分内容讨论的则是政府权力以及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等政府的职权功能。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穆勒的《论自由》与洛克的《政府论》,其各自的论述主题都很鲜明,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直接对应的。但是,我为什么要把穆勒的《论自由》视为新版或19世纪版的“政府论”呢?因为,在我看来,穆勒看上去在滔滔不绝地谈自由,但其核心思想和隐含的重要目的实际上是在论政府,在于限制政府以及与政府相关联的“多数的暴政”。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穆勒恰恰展现出了与洛克的激进主义相反的某种保守主义倾向,符合所谓保守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念,而洛克的自由观念中则具有某种积极自由主义的色彩。换句话说,洛克谈的是(构建)政府,核心却是(保卫)权利(权利即是被视为绝对right的那部分自由),穆勒谈的是(捍卫)自由,核心却是(限制)政府(在穆勒那里社会即是广义的政府)。这样,穆勒就从与洛克相反的逻辑方向上,深化乃至完善了洛克的“政府一权利”学说,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由一社会”学说,大大丰富了自由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与解释力度,更重要的是更好地应对了时代问题——限制政府权力,哪怕是具备基于权利论的正当性基础的政府亦不例外。

(高全喜《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政治学著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