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与情人吵架泼酒精纵火泄愤# 一审量刑畸轻重审后改判】#男子纵火泄愤被判4年不悔罪改判6年# 2024年2月11日(正月初二)凌晨,垦利区某小区内的综合超市突发火情,熊熊烈火不仅吞噬了超市内的商品,还波及周边商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通过调取超市外围监控,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将其抓获归案。经查,张某某、胡某某均有家室,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张某某与胡某某争吵,进而生气泄愤,向超市门口杂物泼洒酒精,点燃后逃离现场。
办案检察官通过一系列扎实的证据固定工作,最终认定此次火灾造成商品、房屋等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为后续量刑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4年10月25日,垦利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作出后,垦利区检察院经认真分析论证认为:张某某的放火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属于刑法规定的放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同时,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差,且未对被害方进行任何经济赔偿,缺乏悔罪表现,依法不具备从宽处罚情节;一审判决未全面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导致量刑畸轻。基于此,该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提出抗诉,并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支持。
今年2月13日,东营市中级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9月11日,垦利区法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改判决定,被告人刑期由四年增至六年。(检察日报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