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说,个人的行为在仅关乎自身时享有绝对主权,唯有当其“危害到他人”时,社会才有权进行干涉。这个被称为“伤害原则”的界限的观点,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自由主义者心中熠熠生辉的灯塔。然而,当人们凝视这条看似清晰的边界时,却会发现它只是一个无法实行的理论。因为密尔所说的“危害”,往往是从特定立场出发的价值判断,而如何判定个人行为是否会危害到他人,从来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如果不存在绝对真理,那么谁都没有资格以“防止危害”之名干涉他人的自由,所以密尔的自由方案其实难以自洽。密尔将个人行为划分为“涉己”与“涉他”,承认后者受限制以换取前者的自由,这本质上不是对自由的捍卫,而是对社会管理规则的精心设计。在妥协中,自由已经失去了它最本质的内涵。人所拥有的,只有意志的自由,在意志之外,人受困于社会政治制度中,从来就没有绝对的自由。
#读书笔记#
发布于 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