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是封存记录,还有更不可思议的:就连强迫、教唆他人吸毒,除罚款外也只是10~15日的行政拘留。
这就是说,不管教唆、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性质多恶劣,行政处罚的幅度也只有5日的空间。
是不是难以理解?其实原因很简单:
一种违法行为的行政拘留时间最长就是15日,而强迫吸毒的行为显然比自动吸毒的性质更为恶劣,只好提高下限,但又不能超过上限,于是就只能在5日内上下浮动了。
这就是把一个本应入刑的行为硬放在行政处罚范围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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