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及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袁崇江,男,1971年10月08日出生,民族:汉,身份证号:370222197110083279,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具体住址可补充完整),联系电话:18853219366
被申请监督单位:
1.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原办案机关)
2.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环秀派出所(现交办单位)
核心诉求
1. 依法撤销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将本案交予其下属环秀派出所办理的决定,指定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2. 监督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依法纠正违法办案行为,对本人反映的“包庇纵容黑恶势力、有案不查”事项重新公正调查;
3. 书面告知管辖调整结果及案件后续办理进度、承办单位及联系人。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背景
本人袁崇江于2014年遭遇暴力抢劫,案发后及时向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报案,但该局未依法立案侦查,存在降格处理、有案不查的违法办案情形,导致本人合法权益长期未得到保障。为维护自身权益,本人于2025年11月通过挂号信向最高检驻山东巡视组提交举报材料,反映上述违法办案问题,挂号信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均准确无误。
2025年11月13日,本人收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出具的《信访事项转办告知书》(文号:即公信告字〔2025〕556号),得知该机关将本人举报的“控告即墨分局违法办案”事项,转交给其下属的环秀派出所办理,但未书面说明转交依据及后续核查时限。
二、管辖分配存在程序违规,不符合法律规定
1. 隶属关系导致公正保障缺失:环秀派出所系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的下属机构,二者存在直接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本人举报的核心是即墨分局自身的违法办案行为,将案件交予其下属单位办理,本质属于“自查自纠”,违背“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则,难以保障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严重损害本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2. 违反指定管辖的法定精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及《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涉及下级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的规定,对于控告上级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案件,应指定与被控告机关无隶属关系、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公安机关管辖,以确保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即墨分局将案件转交自身下属单位办理,明显违反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属于程序违规。
3. 未履行合法告知义务:即墨分局在作出转办决定时,未书面告知本人转办的具体法律依据、环秀派出所的办案权限及核查时限,也未提供后续跟进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人无法正常了解案件进展,合法信访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将本案交予其下属环秀派出所办理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及侦查活动监督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纠正上述程序违法行为,指定合法管辖单位重新调查,切实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信访事项转办告知书》(即公信告字〔2025〕556号)复印件;
3. 向最高检驻山东巡视组邮寄材料的挂号信回执复印件;
4. 2014年暴力抢劫案报警记录、相关证人信息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5. 其他相关凭证
此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巡视组。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袁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