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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04 06:54

督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履行民事诉讼监督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熊利,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31196305152422,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向阳巷1号2单元401,联系电话:15266698817(系已故权利人张菊英之女、案涉房屋原始共有产权人,系(2018)川民申3148号案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

申请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事项:督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据《高检发研字〔2018〕18号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3148号再审驳回裁定履行同级监督职责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监督依据

1. 案件背景:案涉房屋系申请人与张菊英(已故)共有产权,因张仕川、张录全、广安市邻水县城南镇政府就该房屋产生权属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审查后,作出(2018)川民申3148号再审驳回裁定,但该裁定未将申请人列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存在程序遗漏。

2. 法定监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该条款为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的强制性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18〕18号通知》:明确“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同时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对监督申请的限制性规定。

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产权人及案件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针对(2018)川民申3148号再审驳回裁定,多年来持续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存在以下违法履职情形:

1. 未依法受理申请:违反《高检发研字〔2018〕18号通知》“依法受理”的明确要求,既未对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也未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实质剥夺了申请人的监督申请权;

2. 未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依据“同级检察院监督同级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定原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应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3148号裁定履行监督义务,但至今未对该裁定“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证据采信瑕疵”等核心违法情形开展实质性审查;

3. 程序违法:未遵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的期限规定,也未启动调查核实、听证等法定监督程序,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三、请求事项

1. 责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立即依据《高检发研字〔2018〕18号通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申请人针对(2018)川民申3148号案的监督申请;

2. 督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2018)川民申3148号再审驳回裁定开展实质监督,重点审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证据合法性、事实认定准确性”等程序与实体违法问题;

3. 要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监督审查结论,并将书面结果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熊利
日期:2025年12月 4日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