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杰斯. 创新的扩散(第五版)[M].唐兴通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第187-196页。
在早期的传播研究中,对创新的接受意味着完全复制或者模仿早期采用者经验的行为。有时候,接受一项创新的确代表将要实施完全相同的行为。例如, 1931年加州颁布了公平交易法,作为这一类法律中第一个出台的法令,它先后被其他10个州原封不动地照搬过去,甚至包括3处严重的印刷错误(Walker, 1971)。然而在许多其他案例中,在创新得到传播时,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传播的过程中,创新会不断得到改变和演化。
传播研究学者意识到了“再发明”这一概念,并把它定义为:在创新的接受和实施过程中,使用者改变和改良这项创新的程度。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再发明是被完全忽略的,或者被认为是非常罕见的行为。 在传播调查中,被调查者对新想法的再发明会被视为一种异常行为,并被当作是传播研究中的“噪声”。 这样的采用者会被认为是一项创新的被动采用者,而不是新想法的改良者和改编者。 一旦传播研究学者突破头脑中的陈规,意识到再发明有可能发生,他们就开始发现:有相当多的再发明已经发生了。
过去大多数学者已经区分开了发明和创新。 “发明”是发现和创造一个新想法的过程,而采纳是决定充分应用一项创新。 所以对创新的采纳是一种应用现有想法的过程,而该想法可能已经被人们发明出来了。 然而,一旦我们意识到“创新”在社会系统中传播时并不一定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实体,那么发明与创新之间在研究与应用上的差异也就不那么泾渭分明了。 “再发明”似乎是用来描述创新在被采纳和实施过程中的改变或改良的程度的专有名词。
再发明经常对创新的采用者有利。在接受一项创新的过程中,灵活性可能会减少错误的发生。鼓励对创新做改动将更适应具体情况和不断变化的条件。再发明的结果是,创新可能会更好地与采用者的现存问题相统一,并能更好地处理创新-决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再发明产生的一部分原因存在于创新本身,而其他原因则存在于接受这个新想法的个人或组织......如果创新是一种抽象概念创新,或是一种可以多应用的工具(就像一种计算机软件程序),那它就更容易被“再发明”。组成一项创新的要素之间的联系可能是紧密的或松散的。那些联系紧密的创新,其组成成分之间具有高度的相互依赖性;很难对它们只采用一些元素而丢弃其他部分。那些联系松散的创新所包含的因素不是紧密相关的,这种创新可以由采用者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使用。所以创新的设计者或制造者可以通过特定的设计使创新更易于或更难于被再发明,从而影响再发明的发生。当一项创新的应用是为了解决使用者范围较广的各类问题时,再发明就更有可能发生。因为每个人或组织想解决的问题不同,从而会影响个人使用创新的方式。最初刺激个人去寻求某项创新的问题,只是导致该项创新的使用方式的部分原因。所以当个人和组织本身的差异性越大时,再发明出现的可能性就越高......再发明的发生,也可能是由于创新推广人员鼓励其客户对原始创新做出修正或调整。虽然大部分创新推广人员通常反对再发明,但非集中性的传播系统可能会鼓励他们的客户对创新进行重新发明。
认识到了再发明的存在,人们就会以一种不同的观点去看待接受行为:不再把一项创新看作固定不变的思想而简单地接受或拒绝它;在很多情况下,潜在采用者会更积极地参与接受和推广过程;当创新应用于他们各自的环境中时,他们会努力将自己的独特思想加入创新之中。所以,接受一项创新是一个社会建设的过程。包括再发明在内的这种接受行为的概念,与某些在传播研究中被调查者多年来努力要告诉研究者的东西较为一致。再发明研究呈现出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创新不是一成不变的实体。使用创新的人在学习运用新观念的过程中,赋予创新新的诠释,塑造了创新本身。如波斯考斯基说的:于工艺品个只是田设计者设计的,使用者也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它们。 例如,电话本来只被认为是具有商业用途的工具,但最早的电话使用者,尤其是妇女却为打电话的过程赋予了社交意义。 同样的,法国的Minitel系统,原本只是一个一对多的影像通信系统,但是很快就发展为多对多的系统。 因此,创新会因为使用者的参与而变成有活力、有弹性的新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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