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随风Unforgettableyouth
25-12-02 15:43

拆迁不是拆希望,别让法治信仰被违法行政消耗

房屋拆迁本应是民生改善的契机,但2010年射阳原耦耕镇友爱村的拆迁事件,却让部分拆迁户陷入“原房被拆、宅基地灭失、安置房被收”尴尬境地,暴露了个别地方拆迁安置的严重乱象,而射阳县政府的后续答复更令人费解与寒心。

2010年,当地镇政府为发展农业园区与居民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存在多重违法情形:其一,故意隐瞒安置地块为农用地、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关键事实,其二,以“免费办产权证”超越职权的虚假承诺诱使群众签定协议,更离谱的是,案涉地块直至2024年才补办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居民按协议建设的安置房早已在2023年因违法用地就被依法没收,导致群众至今所住房屋权益处于悬空状态,陷入“房财两空”的困境。

当居民向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监督时,县级政府的答复却避重就轻:对安置房被没收的核心问题只字不提,甚至将履职申请认定为“重复反映”。更矛盾的是,2023年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已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相关拆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今政府答复却又称当年的拆迁协议“合法有效”。一边是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边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认定,如此自相矛盾的表述,既是对行政行为的自我否定,更是对群众权益的漠视,本质上是敷衍塞责的“程序空转”。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行政监督法》相关规定,射阳县政府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拆迁行为负有监督问责、弥补群众损失的法定职责。即便拆迁户在诉讼中因民事除斥期间无法通过司法撤销协议,也不能否定行政机关的违法本质,更不能免除其行政赔偿责任。拆迁不是“拆希望”,更不是“拆权利”,行政机关绝不能以“行违法”的方式损害群众利益。
如今该村村民己向盐城市人民政府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希望上级政府能够切实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让百姓真正感受到政府“权为民所用”执政理念!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