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5-12-02 10:56 微博认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身边的鹏法# 【货物违规出口后下落不明,损失谁来担?】要向目的国运送当地法律禁止的货物,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心照不宣”,但不料相关货物下落不明,这其中的损失到底谁来赔偿?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前海法院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A公司准备发送一批电子烟到境外某国,该国全面禁止进口电子烟。随后,A公司与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B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B公司代理A公司为其办理中国至境外某国的电子烟运输及清关事宜。

协议签订后的次日起,A公司陆续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运输。但一个月后,因客户反馈迟迟未收到货物,A公司遂与B公司交涉。后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B公司认为,本案中运输标的为电子烟产品,双方在签协议之前均知晓违反境外某国法律规定走私电子烟的行为存在的风险。同时案涉剩余货物因无法清关,堆放在境外某国的邻国,又难以退回,不属于协议中约定的需要赔偿的情形,不应由B公司赔偿损失。

到诉讼时,该批货物仍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

本案为涉外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纠纷的解决,均选择适用我国法律。

案涉货物清关入境地点在境外某国,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案涉货物运输、清关方式的沟通记录,可以认定A公司委托B公司将电子烟清关、派送至境外某国境内系违反当地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案涉合同虽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因受境外某国当地法律的限制,存在履行障碍。A公司、B公司之间运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

本案中,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可知,在签订《运输协议》之前双方均知悉境外某国禁止进口电子烟的管制措施及由此带来的货物被查扣或其他灭失风险。同时,据B公司陈述,案涉货物是滞留在境外某国的邻国,又难以退回,但B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50%的货物赔偿款。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本案协议的约定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流转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出入境规则的规制。而案涉《运输协议》虽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有效,但其约定的事项并不符合运输目的地的法律规定,由此将导致合同客观履行不能的结果,合同应予解除,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损失。

鹏法君提醒,国际货物运输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了解跨境运输过程中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做好风险评估和防控,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