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照进现实了,家人们。之前看山东高法有个案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拿着配偶的银行账户去借款,而后这笔钱取现了,配偶无法证明资金流向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法院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的观点是,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但结合银行账户的身份属性、资金控制逻辑及后续行为,可推定其对借款知情且实际参与。
当然事实真相不知,我今天下午一个咨询就是,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很多,也没上心,结果其配偶就拿ta其中一张卡借贷了,跟ta说公司过账,ta也没多想。但是,现在债权人来起诉,认为这是共同债务。
所以,我们先来看,法院一般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是“共签共认”,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事后追认可以口头,可以书面,也可以持续还款。
其次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支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法院会核查家庭一般日常开销是否需要用到这笔钱。如果明显超过,那可能不认定。
最后是“债权人举证”,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所以,配偶账户收款后如果想要避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作为配偶你要注意什么呢?
一、自己账户自己使用,不要出借
1. 不要随意出借个人银行账户给配偶接收外部借款。若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需提前与配偶书面明确“账户仅为临时代收,本人对该笔款项的性质(借款)不知情,款项由配偶独立支配”,同时通过聊天记录(如微信、短信)向配偶再次确认该笔款项的用途与自己无关,避免后续被推定存在共同举债合意。
2. 若知晓配偶存在对外借款行为,不要主动向债权人提供自己的账户信息,也不要参与配偶与债权人关于借款金额、期限的沟通,避免被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
二、收到款项后及时固定无关联证据
1. 若款项意外进入自己账户(这值得警惕的,不仅是共同债务的风险,还有帮信罪)需合理时间通过书面或可留存证据的通讯方式(如微信、短信)告知债权人:“本人与该笔款项无关,并非实际借款人,将立即转回款项”,同时同步告知配偶要求其尽快处理该笔资金,避免款项在自己账户停留过久被认定为“实际控制”。
2. 收到款项后,不要对该笔资金进行任何操作(如取现、消费、转账),如果能联系债权人,想办法退给他,如不能就转入配偶的独立账户,并留存转账凭证,备注“代配偶代收款项,转回本人”,避免因操作资金被认定为实际使用,并书面告知。
3. 若无法立即转回,需单独留存该笔款项,不要与家庭开支账户混同,并保留账户流水证明该笔资金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家庭日常消费均由自身收入支付,无大额支出与该笔款项对应)。
总之,从一开始自己账户多了钱,就尽快把该账户的银行卡以及线上转账权限快点拿回来,避免借款的配偶把这笔钱的部分转给你,或者用于家庭开支。
三、诉讼举证
1. 举证证明账户实际由配偶控制:比如提供配偶曾借用自己账户的聊天记录、配偶持有自己银行卡/知晓支付密码的证据(如配偶使用该账户的操作记录),或证明账户存在被盗用、冒用的情况(如报警记录、银行挂失记录)。
2. 陈述自身对借款完全不知情:未参与配偶的事务,或提供债权人从未向自己主张过还款的证据(如无催款记录)。
3. 证明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提供家庭收入与支出的明细(如工资流水、消费凭证),证明家庭日常开支、大额支出(如购房、购车)均与该笔款项无关;若配偶存在个人经营、赌博等行为,可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款项用于配偶个人事务。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建议需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调整,核心是通过证据切断自身与借款的关联性,既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也未实际使用借款,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更未从中获益。
最后再次提醒,自己的银行卡自己保管,如果自己的账户多了钱,一定要查清楚,钱从哪里来,不要稀里糊涂以为好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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