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调查广告小字乱象# 【#法治日报调查广告小字乱象# :大字吸睛,“以实际为准”小字埋雷】手机产品标榜“逆光之王”的高光宣传下,藏着“逆光之王是产品设计目标”的小字注解;汽车主打“2200MPa超强钢”的亮眼数据旁,标注着“超强钢指材质项目名称”的隐晦说明……近期,不少品牌商品广告中的“小字陷阱”频频引发消费者吐槽。广告主体以醒目大字、生动视频突出折扣力度、产品功效等核心卖点吸引眼球,而关键的限制条件与免责声明等,则以字体微小、颜色暗淡的形式藏匿于角落,试图以模糊表达规避法律责任。记者调查发现,这种“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现象已在线上线下广泛蔓延,成为不少商家的营销“潜规则”。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指出,从法律实践来看,商家试图通过小字或限定语完全“免责”的难度较大。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对商品服务的限制性条件需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若广告主体信息(如‘销量领先’‘低至5折’)与小字说明存在明显矛盾,或小字内容实质上推翻了大字宣传的核心承诺,则可能构成误导性陈述。”马丽红进一步分析说,例如,在“全国销量领先”旁以小字限定统计范围或价格区间,如果该限定条件导致宣传语与普通消费者对于“全国销量”的认知产生偏差,则小字无法免除其虚假宣传责任。
马丽红表示,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的认知为标准,判断广告整体是否造成误解。若小字位置隐蔽、字体过小或颜色淡化,导致公众难以察觉,商家仍可能因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庆补充道,若小字内容属于非关键信息,是对商品或服务内容细节的补充,且限定语内容合法、呈现方式显著(如字体大小适中、颜色对比明显、位置醒目),未造成消费者误解,则属于合规的信息披露,可作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马丽红分析道,此类“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的行为,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五条明确广告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要求法定明示内容‘显著、清晰表示’,第二十八条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家通过大小字反差误导消费者,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需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小字隐藏关键信息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对商品销量、荣誉等作引人误解的陈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若广告中包含‘全国第一’等绝对化用语,且未通过清晰限定语满足法定例外情形,还可能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马丽红说。(法治日报,泽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