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5年前的一百二十万,大概相当于现在的一千万了;
不论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如果是这个涉案金额的话,这都够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了。
审慎前行,勇敢的站出来,去说去做,
到时候,该谁的责任,就谁的责任,违法了就别想全身而退,
就像北小山非法采矿这事一样,早晚会搞明白的。也许会有漏网之鱼,但是想把违法的说成是合法的,那是不可以的,即便是存在“官官相护”,只要确实是违法,你再咬住不放,他们想把黑的说成白的,也不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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