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9年的世界
25-11-29 21:33 微博认证:微博新知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对于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http://t.cn/AXAXeuJa),136条我认为问题不大。关于毒品的部分,反而应该关注的是85条。
如图所示,左边是旧的,右边是新的。

【旧版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五条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这里,新版把“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但这在现行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2026年1月1日之后,“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到底是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算,还是应按照刑法来算呢?
是否可以理解为,原本“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无论情节如何是一定要被刑法所惩治的,现在某些“较轻”的情节可以只是“违法”,而可以不算做犯罪了呢?这是否可以理解为降低了惩罚力度?
强迫别人吸毒,这么恶劣的行为,难道还可能会有“从轻”到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节吗?这点现在很多人还没注意到,如果注意到可能又是一个舆论爆点。

同理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85条中新增加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条款,这也是在刑法中已有的条目: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现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原先无论如何都肯定是违法刑法的犯罪行为,现在部分“较轻的情节”就可能只是治安处罚了?

如今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把原本是刑法中的内容也纳入了,到时候该如何执法?是否意味着针对部分毒品犯罪的惩罚力度下降了?

这些都应该借着此次舆情,对公众解释明白,不要等着再过几天,突然又有人发现这条了,然后再闹一个舆情,那就成了按下葫芦浮起瓢了。

就我个人的理解来说,修法之后,至少对毒品打击力度不能下降,如果原本是犯罪的,现在可以下降到违法,这就不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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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有网友在评论区指出,关于“强迫他人吸毒”,在2008年的禁毒法中确实有可能仅仅是给予治安处罚,而不一定必须使用刑法。我去查了下,确实找到了这一条:http://t.cn/AXLkyrsT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那么看来,这一处修改也可能仅仅是在条文上与之前的法律做了对齐和兜底,而并不是为了降低打击力度。但我还是比较难想象,什么样的“强迫”能轻微到可以仅适用于治安处罚。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