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里拾光集
25-11-25 16:47

关于严正驳斥《泉州林先生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并再次敦促履行法定义务的函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贵司2025年11月24日作出的《关于泉州林先生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通篇充斥着对事实的恶意歪曲、对核心诉求的刻意回避、对法律责任的无耻混淆,堪称“用谎言掩盖违法”的典型范本。现对贵司的违法失实表述逐一戳穿,并以最后通牒形式敦促贵司立即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必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贵司答复内容全系蓄意撒谎,每一句辩解都是对事实的公然践踏

1. 所谓“二次认证渠道可用”,纯属无稽之谈
贵司声称6月7日已提供线上/线下认证渠道,但本人当日严格按短信提示操作时,连续3次尝试线上认证均遭遇页面加载失败。贵司明知认证渠道无法使用,却仍强制停机,这不是“程序疏漏”,而是故意剥夺用户通信权的违法操作,直接违反《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本质是对法律程序的漠视与挑衅。

2. “多次联系无法接通”,是贵司恶意甩锅的拙劣把戏
本人早在2025年9月底就通过10080明确告知:因贵司10086客服始终拒不解决问题,反而以重复无效回复骚扰本人生活,本人已将10086号码拉黑,并严正要求贵司通过10080渠道对接(10080通话记录可随时核验)。贵司明知此指令,却故意无视,仍用10086号码“自导自演”联系失败,反称本人“无法接通”——这种刻意制造沟通障碍、倒打一耙的行为,暴露的是贵司“不想解决问题,只想推卸责任”的卑劣态度,性质极其恶劣。

3. 回避“胁迫签约”,就是默认自身侵权事实
贵司在复函中对“不签《涉诈防范书》就不予复机”的核心事实避而不谈,试图掩盖侵权真相——本人6月7日因手机号被停、生活工作全面瘫痪,被迫前往九一路营业厅时,贵司工作人员明确以“不签协议就永久停机”相要挟(本人全程有高清视频取证,可清晰听到“不签就开不了机”的胁迫表述,看到本人被迫签字的全过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该协议因“胁迫”自始无效,贵司妄图用回避事实的方式逃避责任,不过是自欺欺人!

二、贵司拒不履行核心法定义务,违法状态持续至今,毫无悔改之意

1. 所谓“泉州反诈中心函件”,根本不符合法定要求
本人自始至终要求贵司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文书”,这是《电信条例》明确规定的停机前提。但贵司仅敢模糊提及《关于协助封停可疑号码的函》,既拿不出加盖泉州市反诈中心公章的原件,也无法证明该函件符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法定要件——拿不出合法依据,就是违法!贵司这种“只敢嘴上说,不敢亮证据”的推诿,本质是默认自身停机行为完全违法,却仍妄图用模糊表述蒙混过关。

2. 对合法诉求视而不见,是典型的“服务不作为”
本人10月29日函告中明确提出的“提供合法停机依据、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三大诉求,贵司在本次答复中竟全程回避,既不回应也不解决——这不是“沟通不畅”,而是对用户合法权益的彻底无视,已构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的持续违反,暴露贵司“店大欺客”的垄断傲慢。

三、最后通牒:贵司须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无任何讨价还价空间

1. 向本人出具加盖泉州市反诈中心公章的《关于协助封停可疑号码的函》原件,及对应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文书、通信管理部门备案材料(复印件无效,须可核验真实性);

2. 提交书面承认书,明确认可“胁迫签署《涉诈防范书》”的侵权行为,并承诺立即撤销该无效协议;

3. 出具加盖贵司公章的书面致歉函,就违法停机、欺诈用户、恶意骚扰行为向本人正式道歉。

若贵司逾期未履行,本人将立即启动以下措施:

• 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交全套证据,举报贵司“违法经营+服务欺诈”,要求依法从重处罚;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贵司承担“违法停机的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并申请行为保全;

• 同步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信部提交实名举报材料,追究贵司相关人员“漠视用户权益、对抗监管”的责任。

贵司作为国有通信企业,本应是法律规则的践行者、用户权益的保障者,却沦为违法侵权的“傲慢者”。请贵司认清:本人手中的证据足以还原全部事实,法律也绝不会纵容贵司的违法行径。若继续负隅顽抗,贵司必将为自己的谎言与违法付出沉重代价!

函告人:林巍
联系电话:13799595567
日期:2025年11月25日

发布于 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