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疆家属
25-11-25 13:48

关于王海疆第3次无法开庭的情况说明

大家好!

我代表王海疆及王海疆家属,对前来旁听的、在旁听路上的以及在背后默默支持的各界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法律的正义之光,正因你们的坚守而愈发明亮。这份跨越山海的信任与支持,是我们面对一切的底气。愿每一份期待都不被辜负,愿公平正义终将如期而至,再次向所有心怀正义的朋友致以深深的敬意!

昨天(2025年11月24日)是王海疆案的第三次休庭,希望这次休庭能让检察院的张海燕主任和法院能看到案件中的重大问题。

恳请正阳县检察院领导 刘耀强 舒心亮检察长在百忙之中关注下这个案件。

王海疆案的来龙去脉今天在这里我就不详细叙述了,相信大家在我之前的公众号文章中已经看到了。

2025年4月22日第一次开庭后改为延期审理:

1.因被告7人中6人都提到了刑讯逼供及刑讯逼供时间,地点,民警的名字等线索。

2.王海疆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抓捕但是至今没有立案的相关材料!

3.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是由南阳公安局指定卧龙分局办理。作为王海疆案中的被害人邓州市公安局就应该而且是必须回避!(被举报过)

如果由被害人(被举报过的)办理自己案件,结果可想而知!

4.公诉人称王海疆以举报邓州市人社局局长杨新贵违法违纪为手段,逼迫杨新贵让妻子张霞销毁价值460万元的欠条和200万酬金条,以此指控王海疆涉嫌敲诈勒索罪,但卷宗中连这些欠条和酬金条的复印件都没有,是否曾经存在过都是疑问?

这么重的一个刑期,相关案卷没有到案,张霞、纪书刚也没有到庭接受质证!

辩护律师要求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张霞、纪书刚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的全部卷宗,并且通知张霞、纪书刚在庭审时出庭接受质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诉到法院的案件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次开庭于2025年7月1日,检察院以补侦为由改为休庭:

1.第一次开庭提到刑讯逼供,本应该的立案侦查。法院却让邓州市公安民警到庭说明情况,结果可想而知。申请调的同步录音录像,众说纷纭有说覆盖了,没有储存功能,没有摄像头,自相矛盾!

2.敲诈勒索邓州市人社局局长杨新贵妻子660万,被害人也没有到庭接受指证,应该调取的同步录音也没有调取,这么重的刑期,不是更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

3.排除非法证据依然没有启动,这么明显的错误,正阳县检察院张海燕主任你没看到吗?我想问你阅卷了吗?你办理不仅仅是案件,也是别人的人生,更是法律的尊严!

4.我们律师通过多次阅卷,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该案件多次举报到南阳市扫黑办,河南省扫黑办,均未立案,然而在超期后,因王海疆举报某些领导后,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了。

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它有立案权吗?它对应的检察院和法院具体是那个单位?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机构代码是多少?

本案的受理、立案、管辖等存在严重违法,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不存在合法侦查权,所取得的证据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是侦查依法进行的前提。在卷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的受理、立案、管辖等均存在严重违法,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不存在合法的侦查权,在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的取得均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5.一个重要红头文书的出现,这一文件的出现直接导致了休庭。第一被告人任文学家属控告南阳市卧龙公安局刑讯逼供,南阳市卧龙公安局回复他们没有办理过此案,只提供了警综系统,具体办理的是邓州公安局。

经过漫长的4个多月到了2025年11月24日,因为检察院的不作为又休庭了:

也就是昨天!

本想着经过了这么多次的沟通检察官张海燕对卷宗的内容,不说滚瓜烂熟,最起码也有非常清晰的了解,然而事实上你连检察官最基本的履职都没有尽责,检察院因为补充侦查申请了法院休庭,补充了4个多月,你补充了什么?补充了几份情况说明,甚至还有1份材料是法官调取的!调取的时间还不对!

你用心了?你想说明了什么?说明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的办理了此案?和前面的信访文书前后矛盾!

这个需要情况说明书吗?你那怕抽几天时间,看看卷。

你就会发现既没有管辖权又和王海疆有厉害关系的邓州市公安局的调查取证的证据有多少?南阳市卧龙公安局的调查证据有多少?

在600多份证据中没有管辖的邓州公安局占比高达百分之98-99啊。

正阳县检察长舒心亮说的启动排非程序,为什么不了了之了?不需要说明情况吗?

张海燕我想问王海疆案的由来你敢说不清楚吗?他举报过谁你不清楚吗?卷宗里面可是清清楚楚!

张海燕你这是不作为,乱作为,涉嫌渎职,滥用职权。

浪费司法资源,践踏法律。

因为正阳县检察院的所做所为,正阳县法院的视而不见案件又进去了休庭状态,下次开庭另行通知!

恳请正阳县检察院 刘耀强和舒心亮检察长 在百忙之中关注这个案件。

谢谢大家!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