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或者说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内是等价的),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则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犯罪内是一致的(或者说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内是等价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此外,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是一样的。但在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情况下,二者的结论则不一样。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将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
2.受贿罪是取得型犯罪,应以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志。例如,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即使还没有提取现金的,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收受购物卡后,即使还没有购物,也应认定为受贿罪既遂。此时,受贿数额应按购物卡记载的数额计算。收受银行卡后,即使没有使用,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卡内的存款余额应按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更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受贿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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