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某、谢某犯强奸罪申诉案件复查情况的通报】刘某、谢某犯强奸罪申诉一案,经我院复查,于11月21日送达驳回申诉通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复查情况
2010年8月19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刘某(1992年9月出生)、被告人谢某(1992年9月出生)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8日,我院二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余某云(谢某之母)、刘某洞(刘某之父)不服,提出申诉。我院于2012年12月7日驳回申诉。余某云、刘某洞仍不服,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刑事复查通知书,决定不予提请抗诉。2015年7月16日,谢某东(谢某之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于2016年7月8日驳回申诉。后谢某、刘某、许某红(刘某之母)、谢某东仍不服,继续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我院予以驳回。
二、刘某、谢某犯强奸罪的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谢某在冷水江制碱厂一生活区门球场边看过手机上的淫秽视频后,约定一起去强奸晚上经常在11栋楼顶散步的被害人刘甲(化名),并先到14栋楼顶确认刘甲正独自在11栋楼顶散步。刘某和谢某来到11栋楼顶后,趁刘甲不备,用木棒、拳头将其打晕,准备强奸时见其动弹,又再次殴打。随后,二人先后强奸了刘甲,并将作案用的木棒丢弃在冷水江市博大医院旁边的猪舍附近。当晚,刘甲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认为,刘甲系钝器致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谢某对犯罪动机、犯意的提起、作案目标的确定、作案的经过等基本事实均作了有罪供述,二人供述的整个作案过程完整。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谢某虽曾翻供,但随后又供认犯罪事实,并当庭陈述了犯罪经过。此外,二被告人供述中有非亲身经历而不可知的细节,并得到相关证据印证,如供述被害人有晚间在楼顶散步的习惯;作案过程中谢某踢了被害人背部致其倒地、下巴撞到水泥地板上;强奸过程中踩踏被害人腹部,与案发地点、尸体检验显示被害人下颌部受伤情况、现场勘查照片显示被害人裙子上有鞋印相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