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忠体国五十万
25-11-21 13:07

你是一个文艺创作者,你有一个代表作,且这个作品的流传度很广。

但是,这个作品还有其他共同署名的作者,而你想把这个作品商业化,增加你的商业收益。

为此,你的选择是:

A. 背靠腾讯系、阿里系、红杉资本等强大资本财团,请财团旗下的出版领域子公司,全权负责版权合作与委托管理。他们拥有丰富的公关经验、版权收购经验、避税技巧、文化与影视的成熟产业链、政府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典型案例:众多知名网文作者与传统文学作者。

B. 依靠自身的网络知名度与社会认可度,凭借体制内的推荐与行业内前辈的指点,与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下属的教科文卫部门,进行全方位合作。你的一切对外形象,从此受到官方约束,但你获得了国家层面的力推——典型案例:某些知名歌手与新兴自媒体。

C. 自己创设全资公司,从共同作者手中购入商业改编权,或者以作品本身作为“技术入股”的凭据,邀请对方成为公司股东,法人由你自己或者你的亲属担任。各方达成协议后,凭借自身影响力在网上平台买下推广,结合一些最近热门的其他IP,进行商业化剪辑与联动合作——典型案例:某些新兴文艺创作团体与网络流行圈个体工商户。

D. 虽然你没有多少钱,但是你拥有其他一些完整版权的作品,你将每次的个人演唱会or签售会,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同时,你将这个拥有不完整版权的作品,作为个人演唱会or签售会的“赠品内容”或“返场内容”——典型案例:众多知名歌手的个人演唱会的附加环节。

E. 你没有钱,即使有钱,你也不愿意掏钱。同时,你也不愿意将通过这个作品挣到的钱,分给其他共同的创作者。所以,你想了办法,邀请其他创作者与你共同签订一份协议,彼此约定以未来某个日期作为偿付期限,在此之前的一切收益都暂时归你个人所属的商业公司,并且只会用于这个作品及其相关内容的商业化推广。到期后,各方根据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取得其中一部分金额作为版权收益——典型案例:部分创业到一半已经挣到钱,但又不满足于此,同时打算各自单飞的商业合伙人。

现在,你是一个法盲、一个蠢货,还是一个曾经支持A4纸的无病呻吟的人。

所以,上述所有选项,你都拒绝。

你选择了,“F”选项。

F. 直接在事实上占有这部作品的全部商业版权,并且拿到全部的商业收益,一分钱也不给其他共同的版权持有者。同时,你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恶意舆论引导,试图让受众认为其他版权方没有索要版权收益或收回版权的资格。不仅如此,你还选择继续这么做下去,并且继续享受这个行业内的恶性生态带给你的违法收入,坚信这并不会给你带来任何名誉损失与经济损失——典型案例:娱乐圈与文艺圈的各路自以为是的法盲。

最后,我摘录一份我国今年在版权领域的重要文件里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四、全面加强版权保护,营造良好版权营商环境”

“(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指导各级执法部门开展版权执法工作。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院线电影版权保护等专项行动,突出大案要案查办和重点行业专项治理。”

“(九)突出版权保护重点领域。加强重点网站平台版权监管,完善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及侵权防控机制建设,强化重点领域版权专项整治。加大对影视和网络视听、网络文学、电商、搜索引擎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版权领域恶意维权、虚假维权和非法集体管理等不法行为。”

我的评价是,顶风作案不是违法犯罪的极限刺激,顶着中央政府在同一年下发的红头文件,去进行知法犯法的明确行为,那才是违法犯罪的极限刺激。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