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云新闻
25-11-20 10:27 微博认证:津云新闻官方微博

【#女子质疑换合同被裁员8年工龄清零#】#女子孕期换签合同工龄清零二审均败诉#11月20日,@津云新闻 记者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与某公司 1 劳动争议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求,维持一审原判。这起围绕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换签的维权案,因涉及 “工龄清零”“补偿缩水” 等关键权益,引发广泛讨论。

案件核心脉络清晰:周某 2017 年入职某集团关联公司,2019 年转入某公司 1,工龄连续计算,至 2024 年已在集团工作近 8 年,担任运维中级工程师,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构成。2024 年 1 月,正处于怀孕中期的周某与某公司 1 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 1 支付税前 31846 元经济补偿金(折合约 2 个月工资),协议还注明 “无欺诈胁迫,双方知悉条款含义”。

同年 2 月,周某换签至某公司 2,但产假返岗后便遭遇调岗降薪,2025 年 5 月被直接裁员。周某认为,当初换签是基于公司 “不裁员” 的口头承诺,自己因孕期就业弱势才被迫签字,而 2 个月的补偿仅为法定标准(7.5 个月)的 28.5%,导致后续被裁时,本应得的 16 个月赔偿金(8 年工龄按 2N 计算)缩水至 3 个月,工龄变相清零,协议显失公平。为维权,周某支出 6500 元律师费,诉请撤销协议并由公司承担费用。

庭审中,周某提交了人事谈话录音(确认 “曾承诺不裁员”)、欠薪追讨邮件等证据,但某公司 1 辩称协议系友好协商签订,未承诺过某公司 2 不裁员,且两公司无工商关联。法院审理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签署后果,孕期不构成 “危困”,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主张,律师费诉求也缺乏依据,最终驳回全部请求。#孕妇换签合同哺乳期刚结束被裁# http://t.cn/AXLzNH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