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证据是言辞证据,包括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有的案件明明是民事纠纷,甚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已经进行过多次审理,并做出了生效的民事判决,办案机关都能通过制作一些内容虚假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来推翻民事生效判决,硬生生的把民事纠纷打造成刑事案件。“人言可畏”、“三人成虎”在此类案件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除了笔录之外,还有一种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证据,那就是各种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价格认定报告等(为了表述方便,以下概括的称为鉴定意见)。在司法实务中,鉴定的水非常深。因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都是办案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办案机关、司法机关难免会向鉴定机构流露出希望得到的鉴定结果,所以,不少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会丧失客观中立的立场,配合办案机关、司法机关做出有倾向性的鉴定意见。对于法院而言,只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没问题,对于鉴定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或疑问,通常都不会给予太多重视,因为,即使将来出现问题,也是鉴定机构的责任。
最后,就是办案机关出具的各种具有补丁性质的情况说明。很多情况说明的内容,其实根据常理常识就能判断出内容虚假,不能成立。但是,某些检法为了掩盖侦查机关的违法办案行为,揣着明白装糊涂,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说明中的内容属实的情况下,就采信情况说明的内容,认为办案机关做出了所谓的合理解释。
无论是笔录、鉴定意见还是情况说明,其实都不是客观证据,本质上都是人说的话,都是可以人为操控的证据,办案机关可以通过这些证据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如果这些证据的内容虚假,一旦成为裁判依据,必然造成冤假错案。
您或您的家人的案件中,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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