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警方决定不起诉闵熙珍的书面报告。
1.对闵熙珍和方时赫对话的法证分析证实,NewJeans曾被承诺成为HYBE第一个出道的女子组合;有证据表明,父母签订合同是基于对子女HYBE首歌出道女团的承诺;ADOR的成立旨在最大程度地履行这一承诺。
2.因担忧HYBE在行使看跌期权期间压低ADOR公司估值,李XX假想了一种需“获得母公司批准”方可接收投资的情况;闵熙珍代表以“多谢考虑周全”“我怎会坐视不管”回应并否决了该设想,李XX也随即附和道:“这总归要获得母公司批准的,对吧?”
3. 尽管李XX突然流露出对HYBE的敌意,但结合上下文(参考KakaoTalk聊天记录上下文),闵代表的态度似乎是对该常务的言论不予理会;HYBE将此内容作为“脱离HYBE”的核心证据,但综合查看前文整体对话后确认,该内容并非此类性质的证据。
4.经核查本案调查中获取的全部KakaoTalk聊天记录材料,相关内容的目的似乎是为维护ADOR公司的利益;与HYBE审计报告中的表述相反,“退出”的含义所指是5年正常到期后行使看跌期权的阶段,而非夺取经营权。
5.关于出售ADOR公司的相关表述,同样以“获得母公司批准”为前提; 此外,被告人(闵熙珍)对HYBE的不满,源于出道过程中的背信行为、股东协议中的不公条款、强制推出专辑、子公司抄袭等事宜,核心是基于创作伦理及反违规的立场。
发布于 美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