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下相思竹
25-11-18 08:41

看到拆台这篇打拳的文章,我笑了。

1.两起案件犯罪的主体虽然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受害人均是在出差工作期间遭受了不法侵害,并由此产生了实际心理创伤严重后果,人设部门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仲裁认定为工伤,没有问题,法律法规经得起推敲。

2.崔丽丽后续提起的仲裁、诉讼赔偿,与刑事案本身没有关系。
刑事案已经判决生效,罪犯已经就刑事案判定给付了附带民事部分的责任赔偿金。

3.崔丽丽后续提起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赔偿,是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虽是刑事案的间接后果,但与刑事案本身没有关联。
以上两点,拆台故意混淆和偷换了概念。

4.崔丽丽后续提起的劳动争议赔偿,不存在什么【(人社部门)想了个折中的法子,以工伤赔偿的形式,把刑事案件拿不到相当数额的赔偿,以工伤赔偿的形式给做了】这个说法。。
崔丽丽提起的劳动争议赔偿,如果无理无据,如果事实不充分,人社部门是不可能通过、并且依法给予仲裁认定支持的。
人社部门没有权利干涉司法机关的刑事案件审判,也没有义务给司法机关的判决背锅。
以后打拳请不要再用这种低级套路…

5.没办法就是没办法,遇到了就是遇到了。
有了崔丽丽的劳动仲裁示范案例,以后出现类似的违法犯罪案例,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受害人依法维权,大概率也会这么办。
有些群体的有些人,就是不服也没办法,不服憋着。[摊手][摊手][摊手]

时代是不断进步的,法制进程是不断完善的,社会也是不断进步的!!

从法制进程不断完善这一点上看,后来的女性受害者,确实要感谢崔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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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