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疆案公开审理旁听邀请函
王海疆案又又开庭了!
王海疆(曾用名王海强),1969年1月生,河南南阳邓州人。十年前王海疆开始做自媒体,帮助一些受害群众,把拍摄到的当地干部违法违纪的视频,通过网络公开举报。众多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都对相关干部进行了处理,但举报人王海疆的举报行为却被司法机关按照寻衅滋事罪等抓捕起诉,并将王海疆列为恶势力团伙主要成员。
2019年3月,金浩被任命为邓州市委书记。王海疆当年曾经对金浩大搞形象工程、涉嫌贪腐等问题进行过举报。金浩当时就表态要整王海疆,并安排给邓州市公安局办理。对此,邓州市委干部刘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的笔录可以证明。
2022年7月起,金浩升任南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23年5月,王海疆以前帮过忙的邓州翰林学校任文学被公安立案侦查,金浩就借机指使有关司法人员对王海疆违法立案、违法办案,找借口强行把王海疆并入到这个案件中,报复陷害举报人,意图判处20年以上的重刑。
一、根据真实证据网络举报违纪干部,相关干部被调查处理,举报人竟被指控寻衅滋事罪,这样的指控逻辑太荒唐
王海疆的起诉书显示,王海疆被指控的12起寻衅滋事犯罪中,有10起都是他对当地公安、法院及政府有关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然而,这些被举报的干部基本上被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了处理,指控逻辑完全错误,非常荒唐。
比如,起诉书上指控,王海疆“偷拍、偷录南阳中院法官王某不当言论,随后歪曲事实将该应不当言论通过公众号对外发布,对南阳市中级人法院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但是在案的证据显示,王海疆举报南阳中院法官王某违纪的问题,南阳中院调查核实后,对法官王某做出了处分决定,证明举报内容属实,当然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比如,起诉书上指控,王海疆“对庄某某执法程进行偷拍偷录,后故意歪曲事实在网络上发布,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形象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但是在案的证据证明,王海疆举报南阳中院法官庄某某违纪问题,南阳中院调查核实后,对法官庄某某做出了处理决定,证明举报内容属实,当然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根据真实情况对党政干部进行监督和举报,是宪法、法律和党纪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王海疆依据事实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进行网络举报,举报内容也被有关部门调查确认,违反了哪条法律?但是,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却将这些明显合法的行为故意指控为寻衅滋事犯罪。这不是执法犯法、颠倒黑白、故意陷害吗?
二、举报干部违法违纪,纪委调查核实后对违纪干部进行了处理,举报行为竟被指控敲诈勒索罪
起诉书指控,王海疆以举报邓州市人社局局长杨新贵违法违纪为途径,迫使杨新贵让妻子张霞把价值660万元的欠条和酬金条销毁,涉嫌敲诈勒索罪。指控逻辑也完全错误,非常荒唐。
首先,这些所谓的欠条和酬金条,目前在案卷中连个复印件都没有;其次,在案的证据也证明,这些价值660万元的欠条和酬金条没有真实的债权基础,即使真的存在过,也是身为邓州市人社局局长妻子的张霞等人,以非法拘禁他人的方式强迫他人签字获得的,性质明显违法。张霞等人也因此被办案单位以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另案处理。
同时,在案证据证明,王海疆对邓州市人社局局长杨新贵的网络举报内容被邓州市纪委调查核实后,杨新贵被纪委处分,证明举报属实。反而,张霞作为邓州市人社局局长杨新贵的妻子,以虚构的事实、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方式取得的460万元的欠条及每年200万元的酬金条,才是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起诉书将公民的合法行为指控为敲诈勒索犯罪,反而对明显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进行保护,不仅完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连基本的常理和逻辑都不顾,明目张胆地制造冤案,也再次证明了其受金浩指使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重大嫌疑。
三、起诉书给王海疆戴上恶势力的帽子,但权威法律专家论证认为,王海疆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等犯罪,也不构成恶势力团伙
起诉书指控,2017年开始,被告人任文学认识被告人王海疆后,伙同王海疆为办理邓州市翰林学校审批手续,以及在民事纠纷中干预司法办案,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跟踪、偷拍、发布虚假信息、恶意举报等行为,逐步形成以任文学、王海疆为首,丁某、张某、许某阔、贺某意、贺某敏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该区域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特别是对邓州市政治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3名权威的法律专家论证后认为,上述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海疆和任文学等人缺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认定他们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不符合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起诉书指控的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基本都与翰林学校的办学活动有关,是在学校创办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都是事出有因的,王海疆帮助学校调解纠纷,不具备恶势力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起诉书认定的多起寻衅滋事中,王海疆都是一个监督者的角色,他帮助民众维权,没有收取维权人的财物,没有求财目的,没有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王海疆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邓州市、南阳市的违法违纪行为积极曝光。王海疆帮助百姓维权,不是欺压百姓。王海疆的许多举报经查证属实,行为不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是王海疆,而是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批评,只会让当地的政治生态环境越来越好。
四、辩护律师调阅卷宗后发现,从跨省抓捕到刑讯逼供,案件程序重重违法,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辩护律师调阅案件卷宗后发现,在金浩亲自违法干预下,王海疆案办案人员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令人震惊:
第一,立案程序违法,没有立案手续。在家属收到的通知书上,显示王海疆涉嫌的罪名是虚假诉讼罪。但是,截至目前,卷宗中没有法院关于王海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移送函,以及公安机关受案及立案的手续。
第二,抓捕程序违法。案卷材料显示,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于2023年5月20日制作了对王海疆的拘留证。但是2023年5月22日,在湖北省十堰市对王海疆进行跨省抓捕的,却是淅川县公安局民警和邓州市公安局的民警张某,并且抓捕没有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协助函件。
第三,违法对王海疆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非法拘禁。2023年5月23日,卧龙公安分局决定对王海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送交卧龙分局武侯派出所执行。但实际上,首先,王海疆有自己的居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其次,武侯派出所也没有对王海疆执行指居,而是由邓州市公安局民警张某等人,违法将王海疆关押在了南阳市华光宾馆。该行为明显违反中央政法委及公安部“严禁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的规定,已经涉嫌非法拘禁。
第四,王海疆反映在指居期间遭到刑讯逼供。据王海疆反映,在南阳市华光宾馆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对他进行刑讯逼供。
第五,邓州市公安局民警张某等人违反回避的规定,违法参与办案,违法讯问、违法制作证据。指控王海疆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中,邓州市公安局为受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邓州市公安局应当依法回避。并且,南阳市公安局专门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案件指定到南阳市卧龙区公安分局管辖,邓州市公安局也因此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是,跨省抓捕王海疆的民警,却是本应依法回避的邓州市公安局的民警张某。并且,在后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关押王海疆的还有邓州市公安局的民警张某;后来的多次询问笔录中,邓州市公安局民警张某、时某宝和屈某亮都多次参与,违法参与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王海疆在多次接受讯问时都明确表示,他是因为举报邓州市公安局等贪腐干部而遭到了打击报复,要求邓州市公安局依法回避。但是,邓州市公安局民警张某等人,自始至终都在违反回避的规定,违法参与办案,违法抓捕、违法指居关押,违法制作证据,还涉嫌刑讯逼供。
五、案件被省高院指定异地管辖,金浩被省纪委调查,王海疆案的众多问题期待得到纠正
2024年9月,在我们家属和律师的强烈申请下,河南省高院依法做出裁定,将王海疆等人的案件指定到正阳县法院管辖。2024年12月起,家属通过网络实名举报王海疆案存在的指控逻辑错误等问题。
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纪委监察委发布了南阳市政法委书记金浩被调查的消息。
2025年10月29日,河南省纪委监委发布了金浩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幕后操纵、指使有关司法人员编造案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金浩被双规了,但是王海疆的冤案仍在强行推进,其中存在的众多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第一,案件被省高院指定到正阳县法院管辖后,正阳县检察院依法应当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但是,令人震惊的是,正阳县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却对原起诉书中“寻衅滋事罪”等明显错误的指控没有任何的修改,而是完全照抄了原来的起诉书,甚至连其中的错别字都没有改动!继续将错就错!
第二,在对王海疆的指控中,涉嫌敲诈勒索张霞的指控是量刑最重的一个。而与该指控密切关联的张霞、纪书刚等人,也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这些案件依法不符合有关“另案处理”的规定,但是,南阳办案机关却违法将张霞、纪书刚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另案处理,意图割裂案件事实,掩盖虚假证据,暗箱操作。
2025年4月22日,正阳县法院对案件举行了庭前会议。王海疆及任文学等人的辩护律师都纷纷提出,由于南阳公安违法将张霞、纪书刚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另案处理,但是该案件与王海疆案件密切关联,如果相关案卷没有到案,张霞、纪书刚不能到庭接受质证,将导致辩护人及王海疆无法获得相关言词证据、书证等是否合法取得的线索,剥夺了辩护人及王海疆的非法证据排除权利,也剥夺了王海疆等人的对质权等质证权利;
并且,通过对质,能够查明张霞所谓的欠条及酬金条系其以非法拘禁的方式违法取得,能直接证明王海疆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此,辩护律师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张霞、纪书刚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的全部卷宗,并且通知张霞、纪书刚在庭审时出庭接受质证!
近日,正阳县法院通知律师,将于11月24日起对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司法活动应当在阳光下运行,我们家属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前往正阳县法院旁听本案
我们将为前来旁听的朋友提供住宿与餐饮!
开庭地点:正阳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驻马店市正阳县建设路与江国大道交口南200米路西)
开庭时间:2025年11月24日9点起
联系方式:132137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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