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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17 23:28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今天下午一起民事案件的二审在中级法院开庭,我的当事人对我在庭审中的辩论表示十分满意。这是一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的判决,与我方共处于被告位置的某保险公司支付另一家保险公司代位赔偿款近7万元,而我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他们的理由是,一审判决错误,我方的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应该由我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我方在二审进行了强有力的辩论,第一,对方提供《保险示范条款》,并以此作为拒赔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示范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我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确认,因而对我方没有约束力。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我方车辆投保商业险的目的,就要需要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能够承担保险责任。而本案中,当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却寻找借口推卸责任,这完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我方车辆运保的意图;第三,对方以我方车辆运送“一次性筷子”为由,认为我方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并作为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方的车辆本身就是货运车,行驶证上车辆类型明确为:轻型仓棚式货车。既然是货车,运输货物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方以我方的车辆拉货为由推卸保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道理运输条例》的规定,非经营性道路运输,即是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不收取报酬。我方此次运送筷子的性质,对方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超越了非经营性道理运输的范围。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对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2025年11月17日 http://t.cn/AX2dpAeS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