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检察
25-11-14 08:41 微博认证: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民法典vlog#【每日学“典”: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来源: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编辑部)#今日说法#http://t.cn/AX2PrJn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