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务师#
(续上条)
#税务师考试##税务师#
上一条的继续:
首先题目结论:业务(2)应选则A;业务(3)没有正确答案
分析如下:
业务(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9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官方解读明确说明:
在派遣企业属于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协定国或地区居民的情况下,如果被判定为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需要根据税收协定执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包括根据协定条款具体判定常设机构是否构成,以及进行相应的备案。构成机构场所但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其取得的归属于机构场所的所得在中国不负有纳税义务。
显然本题目需要考虑中新协定,如果被派遣人员7月来,10月底走,根本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我国无征税权,因此任何一个选项都不正确。
业务(3)真的应该按照6%征税么?都给了协定税率,还不按照协定税率?这是中新协定,教材是明确收录了中新协定的内容的,所以应按照中心协定的“正确姿势”计算应扣税额。
中新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随附的议定书说明: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 使用费,在适用第二款规定的税率时,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确定税基。
协定没有规定来源国按照6%征税,而是税基按照60%;税率为不超过10%,实际执行时按照10%。所以题目中6%的税率应为实际税负6%
所以按照中新协定应为80×6%或者80×60%×10%=4.8而不能是80×60%×6%=2.88(万元)
有没有证明?6%的税率哪里来的?为什么说6%要按照实际税负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走出去税收指引》无论是2021版还是2024版,在特许权使用费优惠税率部分,第60行新加坡,均注明“协定税率”“6%”。(鉴于税务师教材不止一处引用税务总局问答,汇编的内容,可以合理推测此处出于税收指引而不是完整引用中新协定)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该指引情景问答中均有以下案例:
问:我公司在新加坡成立一家子公司,并将一套工业设备租 给该子公司使用,每年向子公司收取设备租金 100 万美元,请问 对上述租金需要在新加坡缴税所得税吗,缴纳多少?
答:按照中新税收协定规定,需要在新加坡缴纳所得税。同 时,按租金的 60%确定税基,并适用 10%的协定税率,因此,需要在新加坡缴纳 100×60%×10%=6(万美元)。
到此,相信小伙伴们对此项问题如何处理已经有了答案。
思考:①税务师的真题都是回忆版真题,是否完整准确无从得知,所以不要迷信;②以上题目在方老师讲课时,均进行了全面修订,目的是刚开始学,别把你带偏了节奏。
以上,希望走偏的小伙伴,重新捡回来正确的逻辑,非居民,很简单的两种情形,不背题,背逻辑。
跟着我,学习税法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