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超话]# 致四川省公安厅的公开信:
以“专案”为幌,行护黑之实——关于绵阳警法勾结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实名控告
尊敬的四川省公安厅领导:
本人怀着无比沉重与愤怒的心情,向您实名控告绵阳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在“2025.11.10”事件中严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充当司法腐败分子“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此次事件绝非孤立个案,而是绵阳警法系统长期勾连、系统性溃败的冰山一角。本人恳请省厅立即介入,彻查真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及纪律责任,还法律以尊严,还百姓以公道。
一、“自诉案件”越权立案,21名警力围堵民宅,是执法还是充当私人打手?
2025年1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绵阳市公安局科技城新区分局以“绵阳市公安局专案组”名义,出动21名荷枪实弹、手持盾牌的警员,将本人(年过花甲的退休老人)住所团团包围,强行带至三台县办案中心。案由竟是:本人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言辞激烈地揭露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寿夕敏专员涉嫌枉法裁判的问题。
然而,寿夕敏报案时提交的证据显示,相关文章阅读量为6.6万。根据《刑法》第2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主动立案侦查,除非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而本案显然不具备此例外条件。绵阳市公安局却公然越权成立“专案组”,动用大量警力,对一名手无寸铁的举报人实施抓捕、讯问,这不是执法,而是赤裸裸的滥用职权,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
更令人震惊的是,此次行动背后,隐藏着更深的黑幕:寿夕敏与三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燕、原纪检组长罗江(现涪城分局政委)等人涉嫌长期勾连,利用审判权与执法权相互掩护,实施诉讼欺诈、伪造证据、包庇犯罪。本人正是因持续揭露这一腐败链条,才遭此打击报复。
二、选择性执法、避重就轻,是办案还是“定点护黑”?
在讯问过程中,本人详尽陈述了罗江、李燕、高健(原三台县公安局长,现任绵阳市交警支队长)、龚远彬(富顺派出所民警)等人涉嫌诬告陷害、滥用职权、伪造证据、非法侵入住宅等多项犯罪事实,同时指出林小燕(经开区法院法官)、陈幽、夏春梅、严皓月(绵阳市中级法院法官)等司法人员涉嫌枉法裁判、充当“保护伞”。
然而,所谓“专案组”对此充耳不闻,既未依法记录,更未展开调查,反而只针对本人对寿夕敏的批评言论穷追猛打。如此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彻底暴露了其真实目的:并非依法办案,而是奉命“定点清除”举报人,为腐败分子遮丑护短!
三、四小时“研究”真相:是依法决策还是串通包庇?
讯问结束后,从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本人被非法滞留长达四小时。期间多次询问“要拘留、要逮捕悉听尊便”,均被告知“在研究”。一个法律性质明确、管辖权限清晰的自诉案件,竟需如此漫长的“研究”?显然,他们并非在研究法律,而是在与法院系统的“保护伞”通气勾兑,等待指示、统一口径、掩盖真相!
这种拖延战术,不仅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更是对执法程序的恶意操控,其目的只有一个:用程序的外衣掩盖实质的违法犯罪,用“研究”的名义完成对腐败网络的又一次保护。
四、警法勾连,系统性腐败,必须彻查!
本人所揭露的,绝非个人恩怨,而是绵阳政法系统内部长期存在的系统性腐败:
• 罗江(原三台县公安局纪检组长,现任涪城区公安分局政委)与龚远彬合谋,自导自演“自伤苦肉计”,捏造事实诬告本人,构成《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 高健、王永驰(前后任三台县公安局长)明知罗江、龚远彬违法犯罪,不仅不追责,反而亲自出面恐吓、打击举报人,作出已被法院撤销的违法行政处罚;
• 李燕(现任三台县公安局副局长)为帮助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龚远彬逃避法律惩罚,伪装精神病状态,谎称因本人发帖致病,并提起虚假诉讼;
• 寿夕敏(绵阳市中级法院专员)在审理李燕案件时,明知其精神病鉴定程序违法、结论虚假,仍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予以采信,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 林小燕、陈幽、夏春梅、严皓月等法官,多次在相关案件中枉法裁判,充当公安腐败分子的“司法保护伞”。
上述人员已形成跨部门、跨系统的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绵阳市公安局此次越权立案、滥用警力,正是为了维护这一腐败网络,阻止本人继续举报。
五、恳请省厅立即介入,依法彻查,还我公道,还法以威!
本人郑重请求:
1. 立即对绵阳市公安局“2025.11.10”越权执法事件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刑事及纪律责任;
2. 对罗江、龚远彬、李燕、高健、王永驰等人涉嫌诬告陷害、滥用职权、伪造证据、报复陷害、包庇犯罪等问题成立专案组彻查;
3. 对寿夕敏、林小燕、陈幽、夏春梅、严皓月等法官涉嫌枉法裁判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及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4. 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
本人虽已年迈,但誓以残年之躯,捍卫法治底线!我坚信:乌云遮不住太阳,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恳请四川省公安厅秉持公正、依法履职,勿让百姓失望,勿让警徽蒙尘!
此致
敬礼!
控告人:杜辛
身份证号码:51072219640218031X
居住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涪滨路153号1栋1单元7楼1号
2025年11月12日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