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参加葬礼,送走一个老同学,53岁胃癌晚期,三十年前在重庆认识时也是一翩翩美少年,如今静静地躺在花丛那里,形如枯槁,而大屏幕上依旧是他灿烂的笑颜……
同学2023年在北方某省因为醉驾被采取了刑事措施,因为有公职,所以千方百计想要脱罪,找到我时,材料已经到了检察院,在我看来,这种案子没有代理价值,但他也是病急乱投医,横竖都要冲一把,于是我也就赶鸭子上架,结果竟然还真就在卷宗中找到了端倪。
在北方某省,2023年度,很多公安系统法医的资质证书竟然没有年检章,换句话说,就是这些法医是没有资格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的,如果没有资格进行检测鉴定,那么我同学的酒精含量报告就不能成立,控方最后也就因为主要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公职自然就保留住了。
这个逻辑很简单,但没想到我们官司百转千回耗时近两年打到省高院,竟然也都被一次次扼杀了。
2024年9月前后,我在第一次开庭时,也是例行公事要求法医出示证书,结果检方出示的是复印件,且看不到年检章,因此我坚持要求控方出示该份资质证明原件。法院为此开了好几次庭,对方也没有提供资质证书原件,鉴定人员也不出庭接受律师质询,只是提供了一个省公安厅出具的书面证明,说法医张某某,刘某某在2024年度年审合格。
2024年度年审合格——那和2023年度有什么关系,司法鉴定人员和律师年检都是年检后才可以执业,这是所有律师的常识,换句话说,这两个法医在2023年进行酒精检测鉴定时,是没有资质的,省公安厅在2024年那个证明是不能证明其2023年执业合法性的。但是基层法院,中院乃至高院的法官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就坚持说有证明那就可以。我后来举了个简单的例子,我说在2023年度,也就是法医做酒精检测的那一瞬间,我在旁边要求他出具资质证书,也就是要看年检证明,他能否提供?你们猜中院的主审法官在被我怼的哑口无言时如何回复我。
她说你不能强人所难啊[允悲][允悲][允悲][赞][赞][赞]
这种话也能说的出来,我确实很佩服!
而高院法官也很有趣,拒绝和我探讨这个程序问题,反复问我,是不是喝酒了,只要有喝酒这个基本事实,那就代表法院没判错,不属于冤假错案。我十分惊讶,问她,那还要不要程序正义?既然法医不用资格证书年检,那国家还规定这个年审制度干什么?那还要我们律师干什么?你们直接依据你们的常识和直觉去判案好了。
同学是在我收到高院驳回申诉通知的几天后去世的,我没通知他,怕刺激他,我一直在给他打气,给他以希望,虽然渺茫的我都不相信。结果没想到再收到消息就已经阴阳两隔了。
他被发现胃癌是在一审被收监后,基本所有醉驾的案子都不马上收监,但因为我们不服气判决,所以一审判决送达时就将他关了进去,这种办法有利于压制被告的‘嚣张气焰’。我们申请取保候审,一审二审互相扯皮,谁也不管,结果他就胃穿孔,送到医院发现胃癌晚期,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审二审法官还是互相推诿,拒绝办理保外就医,把看守所管教都气的七窍生烟。最后二审判决下达后,才允许监外执行,胃被切除了三分之二,然后就是化疗,而在此期间,他是没有任何医保待遇的,所有治疗全是自费,而他还有个上大学的闺女,2024年度学费都是借的。
同学骨灰快送出来时,我向他亲属简单说了一下案子,准备去最高法,他们摇摇头,说人死了,已经没意义了。
那一刻,我感觉很无助,觉得一下失去了需要坚持的信念,也失去了斗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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