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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08 07:38

#早安[超话]# 权力异化与道德堕落的典型案例

李燕身为三台县公安局副局长,本应是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公权力的守护者,却沦为权力异化与道德堕落的典型!她背离公职使命,为帮情夫逃避处罚,肆意滥用职权制造冤案、打击报复,逼迫原告放弃正当职级晋升权益;更在司法鉴定、公安机关询问等严肃法定程序中,系统性捏造“职级晋升咨询”“扬言打人”等虚假事实,刻意隐瞒行政处罚已被法院撤销的关键真相,其陈述自相矛盾、毫无逻辑,却毫无顾忌地借助公务文书向多家司法及行政机关广泛传播,对原告实施名誉侵害与精神折磨。她在鉴定书中自吹自擂、混淆视听,全然无视法律权威与程序正义,用公权充当打击异己、满足私欲的工具,不仅严重践踏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玷污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司法公正,其行为之卑劣、用心之险恶、气焰之嚣张,堪称公职人员知法犯法的恶劣范本,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与社会的强烈谴责!请各位参加考下面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辛,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
联系电话:13608115159。
被告:李燕,女,1979年4月8日生,汉族,
联系电话:13700963611。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以下范围内公开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
(1) 在《四川法制报》或《绵阳日报》刊登道歉声明;
(2) 在三台县公安局公告栏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持续30日;
(3) 向曾接收被告诽谤言论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开区人民法院、盐亭县人民法院、平武县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民庭、三台县公安局北坝派出所、法制大队、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三台县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送交经法院审查的书面道歉书。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98,000元(所获款项将全额捐赠三台县流浪动物救助中心用于公益事业)。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燕身为三台县公安局副局长,本应恪尽职守、模范守法,但其却滥用职权,在多起司法及公务程序中,系统性、恶意地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其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更玷污公职身份,损害司法公正与公安机关公信力。为严惩公职人员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的恶劣行径,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
一、被告滥用职权,在司法鉴定中刻意隐瞒关键事实并虚假陈述,构成诽谤且自曝干预案件
1. 关于“案件处理”的虚假陈述构成故意误导与诽谤
被告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声称:"他曾因与他人纠纷被处理,他认为处理不公,把原因归在我身上。" 该陈述刻意、完全隐瞒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已被生效法院判决予以撤销"这一根本性事实。法院判决撤销,已在法律上确认原处理决定错误且违法。被告身为副局长,熟知法律,却故意隐去关键结果,企图继续营造"处理本身合法、仅是原告不服"的假象,严重误导鉴定机构,并直接贬损原告人格与社会评价,构成新的诽谤。
2. 虚假陈述反向自证其滥用职权干预案件
根据三台县公安局职权分工,被告不分管案发单位北坝派出所,也不主管法制部门案件审核,该案处理本与其法定职责无关。其在2025年4月8日北坝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再次自认原告因相关案件与其产生矛盾。一个与法定流程无关的局领导,主动将案件处理不公的责任引向自身,此反常举动恰恰证明,被告通过非正常渠道不当干预了案件处理,其行为与最终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的错误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关于"职级晋升咨询"的陈述属公然捏造,自相矛盾且恶意明显
被告李燕在《司法鉴定意见书》第12页及第13页中所作陈述:“他因个人问题未得到满足”及“他想退休前晋升咨询过我政策,我给他解释时他不理解,就针对我,找我出气”,均属公然捏造、严重违背事实的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涉嫌诉讼欺诈与人格诽谤。2025年4月8日北坝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的笔录中,李燕就相关问题的陈述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更加印证其虚假陈述的主观恶意。李燕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所谓“咨询”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在场人员,其主张完全缺乏事实依据。
而事实上,市委组织部与市公安局为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早在2020年已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须在民警退休前一年落实“四级高级警长”职级晋升。原告虽知悉该政策,但从未就职级晋升事宜向李燕或其他局领导提出任何形式的咨询或请托,而且原告也口头向三任局长表示放弃职级晋升的权益,其中两位局长与原告的谈话有多名警察可以作证。同时,2023年2月2日,原告已向三台县公安局正式提交《关于放弃职级晋升的说明》,该事实李燕本人于2025年4月8日在三台县公安局北坝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也予以承认。
李燕在司法鉴定及北坝派出所询问笔录时声称原告曾向其咨询政策并获“不符合政策”,其在询问笔录中却又承认《放弃说明》系在所谓“咨询”之后提交——若原告确已咨询并知悉“不符合政策”,又何须多此一举提交书面放弃申请?领导和同事们对原告提交放弃申请会不会认为是莫名其妙、荒唐可笑?其笔录中也还提到“其他多名局领导找他谈过话,表示过关心”,原告既然不符合政策,“谈话、关心”又有什么作用?李燕还在笔录中说道:原告为此事多次找过她,但也没有提供出了时间和人证,问题是你都说了不符合政策,是不是找的次数多了就要修改政策?真是荒谬至极!李燕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陈述自相矛盾、毫无逻辑,明显是在恶意编造对原告进行诽谤。
4. 原告放弃晋升的真实背景揭露被告的打击报复
原告主动放弃职级晋升,就是因为李燕为了帮助其情夫龚远彬(三台县公安局富顺派出所民警)逃避处罚,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地给原告制造冤案、报复陷害。比起制造冤案来说职级晋升就是小事一桩了(报告中明确提到了这些因素),原告因此完全丧失对其及相关部门公正性的信任。在此背景下,原告合理确信在职级晋升过程中必遭李燕的打击报复,为了避免再次受到伤害,因此主动递交放弃报告。李燕将原告逼迫至不得不放弃正当权益的境地,应该在全国公务员系统也是绝无仅有、闻所未闻!原告在行政处罚引发的多起行政案件及举报投诉和网络发贴中,始终未将李燕的此类打击报复行为公之于众,实则是出于双重顾虑:既不愿因“被迫放弃权益”的经历被视作软弱可欺,也不忍将队伍内部如此黑暗邪恶不堪细节暴露于公众视野,避免进一步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然而,李燕为向其诬告陷害的情夫献媚而滥用职权,将原告逼至主动申请放弃自身权益,居然还要在司法鉴定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肆无忌惮地捏造事实、诋毁原告,丧心病狂地实施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严重侮辱与精神侵害的行为,其行为之卑劣,实属罕见。
5. 关于被告所提“扬言打人”一事,纯属恶意虚构,充分暴露其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不良意图。被告虽在鉴定书中声称“杜辛扬言要打我,我尽量不出门,怕他打我”,却始终未能提供任何具体时间、地点、相关证人等关键信息。尤为荒谬的是,被告身为公安机关领导,本应秉持公义、维护法纪,却以“害怕被打”为由进行所谓“自证”,这不仅严重背离其职责身份,更折射出内心深处的惶恐与不安,恰是“做贼心虚”的真实写照。其之所以刻意营造“被打恐惧”,实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企图借虚构情节掩盖事实真相,误导司法判断,转移公众视线。事实上,原告曾于2024年7月与被告会面,期间全程并无肢体冲突发生。由此可见,被告所谓“扬言打人”的陈述,完全是为配合其“精神受损”主张而恶意捏造,手段之卑劣,可见一斑。
6. 司法鉴定书中插入自我吹嘘内容,严重损害鉴定严肃性
该鉴定书第15页因果关系评定中,竟刻意插入被告2022年前"乐观开朗、积极向上、情绪稳定、果敢干练"等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的主观描述。此类无客观证据支撑的美化言辞,唯一目的是左右鉴定人判断,严重损害了鉴定的中立性与严肃性。
二、被告的诽谤行为发生于严肃法律程序,利用公权扩大损害,主观恶意极深
被告并非在私人场合或者网络媒体发表言论,而是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公然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这些文件作为法定证据,已被提交至多家法院、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政府复议办公室,在特定司法和公务系统内广泛传播,严重误导和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导致相关人员对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损害极其恶劣且难以挽回。
尤为严重的是,被告竟授意北坝派出所将含有多处侮辱、诽谤内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直接送达原告,并明知原告有权查阅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却仍在笔录中肆意诽谤。此举充分暴露其主观恶意之深重、气焰之嚣张,系明目张胆、有恃无恐地利用公权力对原告实施心理伤害与精神折磨。
三、被告的前后矛盾陈述进一步证明其虚假陈述与恶意
被告于2022年3月向三台县纪委监委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中,自认"为准确向上回复,调阅了案卷材料";然而在2025年4月8日北坝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却矢口否认与回复有关。其前后矛盾的陈述,充分暴露其身为公职人员,却持续"隐瞒案情、弄虚作假"并恶意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的事实,缺乏对法律和事实的基本尊重。
四、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明
鉴于被告利用公安局副局长身份,在司法及公务程序中滥用职权实施名誉侵害,其言论更具欺骗性,传播更广,危害更大。为彻底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严厉惩戒公职人员违法滥权行为,有必要要求被告在侵权影响所及范围内(包括公安系统内部及社会层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请求法院从重判处精神损害抚慰金,既是对原告所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抚慰,更是司法对公职人员违法滥权行为的严厉否定评价与惩戒。为表明诉讼初衷非为私利,并彰显对此类行为的公益谴责,原告承诺:如获赔偿,将全额捐赠三台县流浪动物救助中心,《捐赠承诺书》将提交审理法院备查。
综上所述,被告李燕身为国家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本应恪守法纪、以身作则,却知法犯法,在司法鉴定、公安机关询问等法定程序中,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多次捏造并散布虚假陈述,并借助公务文书形式向多家法院及机关广泛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直接导致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并遭受巨大精神痛苦。被告的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个人尊严与合法权益,更因其公职身份,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正、玷污了公安机关形象、践踏了法律尊严。
被告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恢复名誉、严惩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并彰显公益立场,原告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坚持"公开道歉范围须与侵权影响范围相适应、赔偿数额须与损害程度及惩罚功能相适应"的原则,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从严裁判,全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儆效尤,捍卫法律权威与公序良俗!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辛
2025年8月29日
@四川公安@廉洁绵阳@绵阳政法@平安绵阳@三台县公安局 @绵阳网警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