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i912
25-11-06 14:55

#杨幂[超话]#

案件通报: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京0491民初15940号

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微博账号http://t.cn/A6UyAW4X )因在微博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性言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名誉权侵害,判决二被告通过涉案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本案中,陈某某辩称其非实际发帖人,追加实际发帖人吴某某为被告,法院认定上述二人均需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某系涉案账号身份信息指向主体,吴某某为涉案账号的实际使用者及涉案博文发布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并非现实世界的隐身衣,在强实名认证和实际发帖者的认定中,本案给出了答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请勿通过采用他人账号发布侵权言论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