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告法角度来看,小米的小字营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小米17 Pro系列宣传海报上用醒目的大字写着“逆光之王”,却在右下角用极不明显的小字标注“逆光之王是产品设计目标”,这种将尚未达成的目标以绝对化用语进行突出宣传,同时把关键限定信息隐藏在小字中的做法,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此外,《广告法》第八条明确要求,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小米汽车SU7 ultra宣传“1.98秒破百”,却小字备注“不计起步时间”,以及小米YU7宣传“2200MPa小米超强钢”,小字解释为“小米超强钢指该材质的项目研发名称”等情况,均可能因信息表述不准确、不清楚而违反该条款 。
还有,根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表述的词语 。小米使用“逆光之王”“小尺寸续航之王”等绝对化用语,若没有准确的数据支撑和市场占有率,也可能违反该规定 。 http://t.cn/AXARqG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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