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韩祥波
25-11-05 05: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21. 高小某系高某甲独子。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高某乙认为,高小某不应继承该部分存款,发生了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高小某对高某甲已构成遗弃,涉嫌犯罪,应丧失继承权
B. 即使高某甲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将高小某列为继承人之一,遗嘱该部分也无效
C. 高某甲的遗产应当其兄弟姐妹继承
D. 乙丙丁戊可请求高小某返还已领取的银行存款 http://t.cn/AXAG3WNb

发布于 天津